經濟詐騙判刑標準_經濟詐騙案的判刑標準?
特邀律師
經濟詐騙活動在目前國內有很多,很多人都會打著經濟、投資等旗號來欺騙人們,將人們的“口袋”掏空。在遭遇了經濟詐騙之后,很多人都會及時報警。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其中“數額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3萬-5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于本罪的范疇。
經濟詐騙屬于類罪名,包括多個罪名,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一般經濟詐騙案的立案標準由《刑法》司法解釋規定。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還規定了詐騙罪的量刑標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之前本人在一篇實務文章中探討過這個問題,為什么很多經濟糾紛會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為什么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無罪判例相對較多?
因為很多經濟糾紛會被錯誤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階段,比如有人去報案說自己被詐騙了,公安機關對于能夠明確界定沒有詐騙行為的案件會不予立案。但很多經濟糾紛往往介乎于模棱兩可之間,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難度,可以說稍有不慎就會錯誤定性、錯誤立案、偵查。
但是在市場化背景下的經濟活動,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絕不能肆意的適用刑法及刑罰手段進行定罪處罰。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犯罪類型之一,社會生活處處離不開合同行為,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體常會自我定義為“被害人”,尋求刑事手段處理,而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民事欺詐的區分界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的復雜疑難,缺乏一個權威、清晰的界定標準,這也是合同詐騙罪指控多發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實務中,如何對民事糾紛、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進行界定,不僅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無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錯誤追究,同時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是詐騙行為的有無,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客觀上的詐騙行為,以及通過客觀行為印證的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你說的情形涉嫌違反《刑法》侵占罪的規定,即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法定刑期,一般情節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標準,可能各省自己有標準,建議咨詢當地。
首先我國《刑法》中并沒有經濟詐騙的說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一、集資詐騙案(我國《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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