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退還訴訟費_法院在哪些情況下可可退部分訴訟費?
特邀律師
以前不行,現在完全可以。
實際上關于訴訟費的繳納,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的非常明確:
第53條: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但是,有些法院雖然是法院,卻不模范遵守法律規定。很多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直接判決原告多繳納的訴訟費由被告方給付,這樣的話,碰到老賴,不但應該給的賠償給不了,連原告的訴訟費也欠著。甚至有些法院、在開庭之前就要求原告填寫一份訴訟費承擔確認文書,“自愿”自己多繳納的訴訟費由被告交給自己。
后來,這種做法越來越多,竟然成了慣例。有的案子,原告的權益十多年兌現不了,連自己多交的訴訟費也一直拖著。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強調。第207條: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逐步開始規范。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重磅出臺《關于規范全省法院訴訟退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勝訴后,全省三級法院應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退還預交訴訟費,做到“應退盡退,一次退清”。其他法院也有類似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勝訴后,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原審法院退還自己多交的訴訟費用,而不必等被告給付。
謝謝你的邀請。原告勝訴在預交訴訟費的情況下,直接到承辦人那里辦理退費手續,可以退回的。
法院會判決被告向原告預交支付訴訟費用,如果案件標的有爭議需要強制執行,訴訟費用由執行法官一并執行。
案件審結后,法院會將訴訟費用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調解書、或裁定書、或判決書里寫明 當事人各方承擔的金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費用的,法院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十五日內退還給有關當事人。
以下三種情況可退部分訴訟費: 1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2.以調解方式結案 3.當事人申請撤訴 參考:《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一種情況:原告勝訴(不過僅限部分法院)
目前僅有部分法院采取原告勝訴退預繳訴訟費的方式,還有部分法院采取在原告勝訴后,自行找被告索要或者申請強制執行。
勝訴退費預計在未來會成為主流。
第二種情況: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注意是裁定駁回,而非判決駁回)以及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起訴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為法院未從實體上審理該案,故退費,如法院立案后,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或者本案應適用仲裁程序等原因。
判決駁回起訴是法院從實體上審理本案,發現原告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駁回起訴,因法院已實體審理,故不退費。
第三種情況:撤訴的或者調解結案的,退一半訴訟費。
如果立案時只預繳一半,則不再退費。
退費與勝訴無必然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