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屬于勞動爭議的有_常見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特邀律師
A錯誤,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D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那個:“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币话?,是作出即生效的
最常見的兩類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請求
1. 因勞動關系解除,主張賠償金,經濟補償,代通金;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爭議 ,主張正常出勤工資差額,加班工資,年休假折算工資,提成,獎金包括年終獎
勞動爭議的證據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制成的筆錄。
這當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但是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的三十天內,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有權監督并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繳納而勞動者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比如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0%,醫療保險用人承擔6%。
第二,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后,再到單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繳納部分單位不承擔。
如果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勞動者到工作前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第三,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出于個人今后養老就醫考慮,自行繳納了社保費用,這部分費用,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應該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的,勞動者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的社保費用,并可要求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