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婚前婚后以什么界定_婚前婚后房產如何界定?
特邀律師
婚前財產是按照實際購買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進行判斷,實際購買時間即為產證時間,一般從三個上面可以判斷:1、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間為購買時間,辦理房產證時顯示時間為此時間;2、繳納契稅發票上顯示的時間為購買時間,此種情形一般發生在購買新房;3、國土局遞件過戶時簽署的房產買賣合同為購買時間,此種情形一邊發生在二手房。
您好!
屬于。
關于夫妻房產數量的認定,采取的是“以家庭為單位”、“認房認貸”的規則。圍繞題主問題,簡單解釋一下:
以家庭為單位
所謂“以家庭為單位”,指的是夫妻名下擁有的房產數量累計,不管房子是一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有,也不管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
拿題主情況來講:
- 女方名下有一套婚前房產。二人結婚之后,就視同為家庭里已經有一套房子了。
- 如果再購買房產,就視為二套,無論是夫妻共同購買、還是其中一人用個人財產購買,也無論房產登記誰的名字。
認房認貸
所謂“認房認貸”,關于“認房”,指的是名下房產數量,即上述所講。
所謂“認貸”,指的是只要之前有過貸款房,無論這套房是否還在家庭成員名下,都視同為名下有房。
舉個例子:
假設女方這套婚前房是貸款購買的,后來出售了。按照登記情況,夫妻名下沒房了。但是,因為之前有過貸款記錄,因此再購房,就視同已經有了一套房,新購置的房子依然視作是二套。
您好!
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所以不管是婚前婚后買房,房屋產權的認定主要以登記情況為主。認定原則如下: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的房產,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房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如果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共有,則按照一人一半認定;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按照房產證上標注的雙方產權份額認定。
如果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的房產:
如果登記個人單獨所有,則為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登記的是兩人共有,則按照上述原則判斷。
當然還有特殊情況,下面將詳細展開。
第一,有什么特殊情況?
對于婚后購房的,如果有明確說明的情況,房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1、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默認為房產是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的,屬于登記人的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子女的名下,則默認為房產是贈送給子女家庭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有贈與協議、遺囑等說明
《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有贈與合同或遺囑等法律文書另行說明的,則作為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3、如果婚前婚后,夫妻間有約定的,
我國最新的《婚姻法》承認財產約定制度,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都認可,均可以約定各項財產的性質與歸屬。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就優先按照《財產約定協議》認定。
第二,幫助還貸款是否會改變產權份額?
答案是“不會的”。幫助還貸并不會增加還貸人在財產中份額。但是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夫妻中一方在婚后幫助共同還貸的,那么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就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折價補償。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你好,司法實踐中,認定婚前婚后財產的依據是以登記結婚的時間為計算點的,關于房產購買問題的計算依據一般是以房產的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即婚前簽署購房合同繳納首付款,婚后辦理房產交付或者辦理產證,均可認定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后辦理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原則上為雙方共同財產,這種情況為特例。因此如你所言,你們的情況房子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后有貸款,你可以主張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要求分割。-----離婚律師柳基偉
以結婚證領取日期為準。房產的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在婚后一方簽訂購房合同,且是以該方婚前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且產權登記在該方個人名下的,則該房屋應仍是該方的個人財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總之,對于所購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或領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來分析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具體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請咨詢當地房管局和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