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放假的規定_勞動合同法中婚喪假期是幾天?
特邀律師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是按周規定的,具體的加班和上班時間如下: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加班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單位不應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休假天數,而應以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即勞動者服務該單位以前的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一并計算)。 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則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我認為:你單位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的行為,除了違反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違反了第2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1)“企業加班只給平常的工資卻不是給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資”,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2)“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不給滿5天。”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3、問題中的1)、2)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2)同時符合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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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完全放假一個月,那么實際上在勞動合同關系沒有解除的一個前提條件下,你所在的單位完全有責任和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且也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是如果對于這種完全放假一個月的企業單位來說,實際上你的個人工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為畢竟放假了,所以說企業是沒有經營利潤的,那么企業降低你的工資待遇也是情有可原的,一般情況下只會減少你的一個績效工資,因為本身在這個月當中你不會產生任何的效益所在,所以說減少績效工資或者是直接扣完績效工資,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可以正常拿到一個基本工資待遇。
也就是說你的個人社保,可以通過你的基本工資來進行扣除,扣除以后的錢就是你拿到手的一個基本工資待遇。當然社保的繳納都是正常進行的,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你還是企業單位的員工,所以說你擁有享受社保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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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每個省市都不一樣吧。雖然勞動法規范了許多,都是很多企業都不執行。
懷孕1-6個月,休假一天。(我們公司沒執行。)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我們公司同樣沒執行。)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我們公司也沒有假期,但是可以周六不用加班了,可以雙休了。對時的員工可以上八個小時了。)
至于保胎假什么的,也沒有,雖然法律規定有,呵呵。
1、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于婚喪假的明確規定。
2、婚假在目前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散見于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例如[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另有晚婚的規定,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晚婚是指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3、至于喪假同樣在目前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4、但不管是婚假還是喪假,法律都規定了準予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