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讓查賬可以報警嗎_公司不讓股東查賬的法律后果?
特邀律師
創建一家公司是需要制定《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中需要將公司出資、營業、人事、財務、分紅、變更、清算等事項通過章程約定寫清楚,股東都不可以違約,如果違約是可以訴訟至人民法院依法維權的。公司要依法成立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稅務部門核準后才能合法經營,財務建賬是公司管理的基礎,沒有賬是騙人的鬼話,只是賬目對誰公開的問題,假如你們沒有相應的管理程序就不是合法的公司,不合法的公司內部經濟糾紛相對難處理,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你的權益也難保障,你們如此現狀只能雙方協商解決,資合情不合是辦公司的大敵,難以協商一致還是分手為好。建議你們股東共同學習一下《公司法》大家都有法制意識后看能不能達成一致,如還有爭議就好聚好散吧。供你們參考。
不合理,但就慣例來說還是很正常的。
其實小股東有很多的權力在公司法里規定的很明確,然而仍然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通常有兩個原因。
一、大股東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小股東權益。
我經常講,在公司法層面,可以說就是最徹底的最血淋淋的叢林法則。因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默認規定,股東權利大小只有一個標準,就是“資本多數決”。
所以對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強大的人才可以最終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認這種霸權的存在。所以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多有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人性就是也就該如此。
二、小股東怠于行使相關權利,從而縱容了大股東的飛揚跋扈。
然而我們也經常看到,因為小股東現實,所以對于公司的關注度而言,小股東往往不如大股東的關注度更強。也就是說小股東投入的少,大股東投入的多,所以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東相對而言對關公司的關注度不是那么強烈和緊迫。
這種情況也好理解,當大股東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東僅僅投入一些資金,所以大股東天然的,要比小股東更為珍惜項目的發展。
所以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小股東因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關己或者是搭順風車的心態對待公司發展。這種心態對于公司的發展本身也是不利的。從而導致對于一些公司具體事務,小股東,不知道如何行使權力或懈怠行使權力。
三、法律的缺位。
關于題主所提出的查賬權的問題,從公司法層面而言,規定的相當模糊,比如查賬權是指的查哪些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還是原始單據?還是經營合同?等等吧。
小股東往往因為都沒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東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賬目以被查。
不過《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出臺,對這些問題有所緩解,然而在實踐中會發現,仍然存在種種問題,仍然難以操作。
解決:
問題解決的根源在于股東進行合作時,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就應當對相關事項,做出除公司法默認規定之外的另行約定或明確約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實保護小股東的自身利益。僅僅提出知情權,或查賬權,只是一種口號而已,而沒有任何操作意義。
如果我的解釋對你有所幫助,歡迎關注我的今日頭條。里面全部是關于公司股權事宜的回答與信息,相信會有你所需要的。
答: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意味著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一切行為 活動都應該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 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 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 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閱。
肯定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建議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