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承擔嗎_總公司債務,分公司要承擔嗎?
特邀律師
我們知道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于分公司的債務,依據《民法總則》第74條的規定,總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司法實踐當中,一般先由分公司以自身財產進行清償,不足的部分才由總公司承擔。
如果你起訴分公司并且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在判決生效之后,可以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分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總公司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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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分析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法人財產權。所以不存在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
同時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管理意義上的負責人。
分公司實際上只相當于總公司的一個部門。
資料齊全。可以自己去。
如果沒有租賃房屋,需要工位注冊,那么可以考慮代理。
> 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所謂還債,還的是錢。屬于你的錢,就可以還你的債。
再看,關聯公司分為兩種。子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是同一集團的不同公司,比如騰訊深圳和騰訊北京。就是分別注冊的兩家公司。可以獨立承擔債務的。由于子公司基本是由母公司全資控股,或者大比例控股。因此如果母公司欠錢,子公司由于股份大部分是母公司出的,當追討母公司債務的時候,母公司就有可能要變賣子公司的股權來還。母公司有權這么做啊。但是子公司如果有一部分非母公司的股權,就沒有必要用來還不屬于它的債。
分公司,分公司其實不是一家獨立的公司,而是另一家公司的分支。啥意思呢,比如說你開了家公司,在另一個地方租了個寫字樓,也是你公司的人,但是主體都是叫一個名字。那后面那個寫字樓就可以當做你的分公司。但本質上你還是只注冊了一家公司。因此兩者其實是一者。既然是一者,當然一起承當債務啦。
另外雖然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兩個公司法律上屬于兩個獨立的主體,不能強制要求互相承擔債務。但如果一家公司主動愿意為另一家公司承擔債務,是可以操作的,但要考慮是否經其他股東同意,是否侵犯公司或股東的合法利益。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兩者是不應做區分來看的。所謂連帶責任,應當是對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的,所以在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根本涉及不到連帶責任的問題的。也正因此,上述擔保法的規定中因分支機構的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時,仍然由企業法人(即總公司)來承擔。至于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則是對具體承擔責任時的給付順序進行的規定,即先用分公司保有的財產進行承擔,其不足承擔責任時由總公司支付。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即使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仍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分公司不能承擔債務的情況下,總公司應當承擔分公司的債務。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對于此類問題的前后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開庭,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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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獨立資格,其債權債務由總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