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財務負責人的規定_公司法規定財務聽誰的?
特邀律師
從行政領導關系上,財務部門屬于公司一個管理部門,歸總經理領導;財務總監是董事會成員,向董事會負責,同時也要向股東會負責。
從會計法角度說,財務有獨立行使職責的權利,凡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財務可以抵制,并可以越級(上級主管)報告或向國家主管機關(稅務、工商、監察等)舉報。
財務工作屬于雙重領導,行政上和法規上。
公司法規定財務負責人是高管
公司法216條中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釋義中,財務負責人是公司高管。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現實中除上市公司外,大多數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一定是高管
比如很多中小企業,財務負責人如果不是公司的副總、總會計師等相關職級職位,一般是部門負責人,不屬于公司高管。
如果公司中沒有負責財務的副總級別的管理人員,這個負責財務的部門負責人,雖不是高管,但是公司的核心關鍵崗位。
不把財務負責人當做高管,可能公司不清楚公司法216條的規定;也可能清楚,但現實中不認為是高管,只一個會計而已;也可能,認為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具備高管的能力...
也有公司,同時存在多個會計負責人,有高管,有部門負責人
除老總外,一個公司有4個財務負責人,全部是高管,對財務夠重視的。只是不知,下面的財務人員聽誰的,呵呵。
謝邀。根據《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屬于公司法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法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義務以及賠償責任是有規定的。譬如《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財務負責人是存在潛在風險的,如果離職的話,建議更換成其他人。
這個財務負責人呢?主要是一個稅務的聯系人,并不是像你想象當中的,法定的,財務負責人。稅務局,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有疑問的時候可以聯系得到一個具體的負責人,所以一定要預留一個方便接聽的電話,我們,很多朋友把財務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留給了代理記賬公司的人。遇到了問題,稅務局,很多時候不能及時的聯系上,公司造成了稅務異常,或者工商經營異常,等等情況。代理記賬公司,他一個人可能要管幾百,家公司的帳。經常呢,也在對外聯系業務或者在。政府部門處理重要的事情,很多時候會漏接電話,所以呀,這里一定要寫一個,一定能接得到電話的手機號碼,和聯系人,是不是,財務負責人?其實并不是特別重要。你接到的電話,以后你搞不明白的可以再讓財務人員與老師取得聯系,這樣防止電話的遺遺漏。
結論:談不上有什么規定。
《公司法》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談不上有什么規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一般追究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實踐中,好用的是刑法中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罪。實踐中,我每個案子都要想辦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經驗告訴我,就這兩個罪名好用,而且很多人還不知道。例如,前段實踐我問稅務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調取涉嫌逃稅企業的賬簿,對方不給怎么辦,稽查局的人說,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10000的罰款,然后沒別的辦法。而只要稽查局發通知,要求涉稅企業提供會計賬簿,對方拒絕,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罪。實踐中,我接觸過的,不單是稅務稽查局的工作人員不會用,很多法官也不會用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