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_遺產繼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你好,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遺囑中是否明確該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與你無關。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中明確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與你無關,則離婚時該房產應認定為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割。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
這個問題問得還是比較好的,因為很多人可能對于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規定的也比較的隱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夠看清楚的,所以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解釋一下。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要看被繼承人在生前對于這個遺囑是如何處分的?有沒有明確的表示出這個遺產只能由夫妻一方進行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進行了這樣的表示,或者說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這個財產只能由自己一人繼承,與配偶無關,那么該遺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么通常情況下,這種明確的表示應當以什么樣的方式做出呢?我們說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一遺囑的形式進行做出。比如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該遺產只能由自己的女兒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那么這就是一個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沒有這個遺囑,而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一般情況下就是屬于夫妻雙方財產了。當然還有一種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對方繼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棄繼承這個遺產,另一方自然也無法繼承。但是這個是一把雙刃劍哦,因為對方無法繼承,你自己也是無法繼承的。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處理,建議夫妻雙方考慮清楚。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起草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一方所繼承下來的遺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間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該財產。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謝邀,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離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在你繼承父母的房產時,父母有特別的書面說明,此房產的繼承權,由你獨自一人享有(法律文書,公證書,等等),那么你所繼承父母的這處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你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對此房產進行分割。如果你父母沒有特別的書面說明,那么你所繼承父母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一方有權要求對此房產進行分割。
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于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本來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后,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采取什么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于“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里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后續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里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后就很可能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于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咨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房產證。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系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托書。
之后,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地都有一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里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采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離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對于一方或雙方在婚后受贈所得的房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中明確說明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房產屬于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法定繼承所得的房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沒有留下遺囑,故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在婚后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房屋,則應該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當視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對于遺贈所得的房產處理方式和遺囑繼承所得的房產一樣。兩者的法律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除非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受遺贈人中的一方所有,否則,該房產視為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1.如果是繼承人婚前繼承的,只是一直沒有分割的,或者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到一方名下的,這樣的房產是繼承人的婚前財產,屬于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2.如果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遺囑明確規定是個人繼承的房產,這樣的房產是屬于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如果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房產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在分割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時,應采用以下方法:
(1)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無過錯的一方、生活困難的一方獲得房產,并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房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2)如果夫妻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均認可房產的價值,并能對分配方案達成一致的,則只需要互相補差價即可。
(3)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對房產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放棄房產所有權的,則可以采取競價取得的方式,即對房產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套房產,在通過競價分配結束后,按照競價時的價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4)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個別房產的,則對于該部分房產可以采取拍賣分割的方式,由雙方平分拍賣所得價款。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在離婚時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不同的情況而定,有可能是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時也會依照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依我之見:婚姻期間一方繼承父母房產究竟是‘’一方個人財產‘’,還是繼承后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關健在于這繼承的形式是‘’遺囑繼承‘’和內容還是‘’法定繼承‘’。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丶獎金丶生產經營所得丶贈予所得丶遺產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遺產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明示該遺產只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該繼承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在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應當‘’遺囑優先‘’適用。那么,本案例所繼承父母遺產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歸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呢?
請問一一該房產一方的父母去世前是否留下合法的‘’遺囑‘’?是否該遺囑己明示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留下有分割該房產的‘’遺囑‘’,而且該遺囑已明示該房產的一部或全部由夫妻中某一人繼承的話,那么,依法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屬某一人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未留下分割該房產的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么,該房產就依法只能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夫妻一方按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產權依法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規定夫妻一方當事人如果是依據遺囑指定單方辦理的繼承,這樣繼承所得遺產,為繼承人婚后取得個人財產。沒有遺囑指定繼承,當事人婚后取得繼承的遺產,屬于婚后取得共有財產。單獨所有,不是說住房產權就是當事人個人所有,只要房產證登記人是一人,都會注明單獨所欲,意思是防止當事人私自在房產證寫上其他人名字。《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