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的限制_商標專用權的使用權限?
特邀律師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法律對于商標的保護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當然,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續展,這樣商標又會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準注冊之日,即是核準注冊公告之日。應注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商標保護期到期后,可以申請續展,商標權的期限也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根據擔保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商標專用權出質后,商標專用權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0條規定: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5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不止有權利,還有義務。具體如下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產品的標志和企業的形象。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備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標的行為,高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6、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7、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僉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注冊人的義務
1、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另外,在商標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2、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方案、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3、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4、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5、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6、商標注冊人許可他們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對侵犯注冊商標忖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指: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是其核準注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在此范圍內,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此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核準注冊的商標再使用中應該注意一下幾點:
1、注冊商標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標識、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參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2、不得在核準注冊范圍以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標識注冊商標符號的商標(如:?);
3、注冊商標每十年續展一次,續展后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