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是不是都會判刑_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坐牢嗎?
特邀律師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是,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主責以上的。另外還有一種是交通事故無能力賠償數額三十萬以上的。
達到上述條件,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賠償受害者損失獲得刑事諒解書的,有可能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我之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坐牢?依據《刑法》該類交通犯罪的有關規定,那要看犯罪司機‘’違法情節‘’與事后‘’刑事和解‘’的情況而決定。
一,根據司機‘’違法情節‘’致人死亡,大致可分為如下‘’致人死亡‘’不同,定罪處刑也不同:
1,如果肇事司機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經交警部門調查確認及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司機與死者‘’同等責任‘’,或‘’死者負主要責任‘’的話,肇事司機致人死亡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存在坐牢‘’;
2,如果肇事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責,或致三人死亡經責任認定肇事司機負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3,如果肇事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的,依法應負全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果肇事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即事故致人受傷后逃逸,致受害人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的,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如果肇事司機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因‘’醉駕‘’在法律上系行為人主觀上明確法律禁止醉酒駕駛機動車,而行為人直接故意蔑視丶挑戰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放任‘’可能因醉駕致人死亡后果的發生,所以應依法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6,如果肇事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機假意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而實際將傷者途中拋棄,或隱藏,導致傷者死亡的,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
7,如果肇事司機‘’醉酒駕駛機動車‘’并伴有持續沖闖致多人死亡的,依法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丶死刑。
二,那么,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述‘’致人死亡‘’的交通犯罪,哪些必須坐牢呢?
A,上述3、4項交通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兩項罪名罪犯依法‘’必須坐牢‘’,因為法律規定因罪犯故意之逃逸之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違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適用‘’緩刑‘’而不坐牢;
B,上述5丶6丶7項交通犯罪,其罪犯主觀上是故意殺人或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必須以刑罰予以嚴厲制裁,所以,上訴5丶6、7項犯罪也依法‘’必須坐班房,甚至被處以極刑,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那么,上述2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罪犯又是否可以不坐牢呢?
依我之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有關規定:因過失犯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在辦案機關主持下,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了死者家屬的各項損失,達成諒解協議書,并請求公丶檢丶法機關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檢察機關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或者向法院提起公訴后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宣告‘’適用緩刑‘’而不必收監執行(不坐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要看是不是故意的,我估計沒有人故意制造一個吧2.判斷是過失還是意外,過失少判,意外不判。3.事故后有沒有自首,有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拯救傷員,減少損失附法律條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構成犯罪?當前並沒有寫進交通法規。但前不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由行人引發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胡某為此獲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賠償受害人家屬20萬元。此案一經宣判,引起社會反響,歷史上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行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判罰先例,決大多數網民表示支持。
多年來,都是機動車的責任,駕駛人會被判刑,行人從未擔負過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行人被認為是弱勢群體一方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致使一些行人在執行和遵守交通法規上我行我素,肆意妄為,導致一起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把行人引起的特大交通肇事故定性為犯罪,是社會的進步,法律的完善,法制進程突出的表現。拋棄舊的世俗觀念,實現真正的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也應包括在行人與機動車之間,因此,把由行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罪寫進法規,是必要的,也是公正的。
拿什么做依據?就一條,法律針對機動車,也要約束行人,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與公正,從根本上改變人、車的無序通行,從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消除多種交通事故的發生,把她寫進法律,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