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_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特邀律師
誰守約誰違約,得經過審理才能查清楚。但是立案的時候是還沒有審理的,到底誰守約,不清楚。所以,這個約定不清楚,視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管轄處理即可。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你所謂的欠款糾紛指的是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那么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糾紛,那么對這種糾紛,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情況。
一、個人民間借貸糾紛管轄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ps:以上所稱“約定管轄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當事人向合意選擇法院以外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若排除,則具有排他性。但是,協議約定非排他性管轄應當明確,當管轄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如:當管轄協議中使用了“可”、“有權”等用詞時,應當解釋為由約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非排他性管轄的約定,如:“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p>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1)原告就被告原則;(2)合同履行地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方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后,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排除約定管轄的情況,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合同糾紛應該是哪個法院管轄,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說白了也是一份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該如何確定其管轄的法院呢?
一、有的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擔心將來對方不能按時還錢,自己去催要吧,對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還,此時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訴)來催要借款,為了更加明確也更加便利去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在借條中或是單獨形成一份書面文件進行管轄法院的約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共同約定將來若是發生糾紛了去哪個法院進行起訴,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對約定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有要求的,不能隨意約定,只限于法條中列明的五個以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如果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則該約定無效)。
有的人就會問,那要是約定了兩個以上的法院該怎么辦?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出臺之前,若約定了兩個以上的法院,則選擇管轄的協議是無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后,約定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是有效的,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至于選擇哪個,自己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雖然約定了管轄法院,我能不能不去協議選擇的法院起訴?這個是不行的,有協議的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優先,除非協議無效或違反了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又該如何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所在地”比較好理解,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關鍵是“合同履行地”該如何去把握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以合同約定的為準,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的標的為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單務合同”,即款項交付視為合同生效,此時出借人就將義務履行完畢,借款人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現實生活中,有的被告所在地可能遠離出借人所在地,此時若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訴,極不方便,就可以選擇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