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_行政許可的適用?
特邀律師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后者是我們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三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共有兩項,第一項從正面對該法總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第二項從反面對排除適用該法的范圍作出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缎姓S可法》第14條:本法第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并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犠C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準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犠C結束后,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并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后簽字蓋章
行政許可有四個特征: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按照四原則判定。
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有的有地域限制,對于沒有特別規定地域限制的許可,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一般說,對于行為的許可,有地域限制的較多。例如,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必須在有關機關指定的路線和區域范圍內進行。對于資格資質的許可,沒有地域限制的較多。例如,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原則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許可的適用有地域范圍的除外。這一規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用行政許可權利推行地方保護。
這句話錯誤。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