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方名稱跟蓋章不符_合同甲方名稱和蓋章名稱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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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公司名稱與公司公章不一致:一、原則上,這是一份有效合同。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一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
合同上,公司名稱與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則上,這是一份有效合同。 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一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比如合同抬頭寫的是總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還有建筑公司蓋項目部的章。但為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規范一下,合同抬頭名稱和蓋章名稱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體不變,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擔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名稱變更前的企業權利義務由名稱變更后的企業承擔。因此,只要主體是一致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來承擔。
若僅只是名稱與所蓋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有效,以簽章的主體為合同主體。
你好,1、就你所敘述的問題合同不一定無效,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般情況下,按蓋章處名稱執行,因為,在合同生效條款處都是約定蓋章或簽字生效,所以,誰蓋章誰承擔履行責任。
特殊情況下,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時,蓋章處的單位實際是受托人,根據委托合同關系,受托人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合同仍然由實際委托人承擔履行責任,對此,應由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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