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對嗎_法律的權利與義務有什么關系?
特邀律師
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法治觀念。由于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影響,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認真對待權利,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確對待義務,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不強。不少人僅僅是出于對懲罰的畏懼或服從權威的習慣來履行法律義務,因而往往處于消極、被動狀況,不履行法律義務、規避法律義務的現象目前還比較嚴重。因此,全體公民樹立正確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正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關系密切的概念,應當以相互聯系的眼光看待它們的基本性質,而不應當孤立地理解它們各自的性質。從這一前提出發,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從來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一般都來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后一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從范圍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及范圍,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制約,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其次,每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定界限。無論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在法定界限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2、正確把握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復雜關系。一般說來,可以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概括為結構上的相關關系、總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等三個方面。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一個表征利益,另一個表征負擔;它們是法律這一事物中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又相互依存、相互貫通。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可以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3、懂得如何適當行使法律權利,正確履行法律義務(1)權利的行使要合法。第一,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是不得發表違反憲法原則的言論,不得通過言論對他人進行侮辱和誹謗,等等;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謂絕對的自由,自由作為一種權利,不僅要受到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限制,還要受法律的限制。因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群體之中,絕不能不顧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誰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第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應當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不是忍聲吞氣自認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決。(3)義務的履行要自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不僅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而且規定了公民應盡的義務,每一個公民必須以國家主人翁的姿態,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培養社會主義公民意識,自覺履行義務。公民履行義務的要求是自覺。怎樣才能做到自覺呢?如果僅僅是出于對懲罰的畏懼或服從權威的習慣,那必然是消極、被動地履行義務,一旦無人監督或者可能逃避處罰時,自然就會產生不履行法律義務、規避法律義務的現象。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樹立一種新的守法觀念,那就是,履行法律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守法的自覺性。權利義務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在實踐中,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是公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環節。公民如何正確看待自己的權利,如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這是從公民守法的角度,說明法治國家每一位公民樹立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1、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
2、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
3、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我國積極倡導尊重個人的合法權利,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如果我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我們就為國家的繁榮、社會的安寧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也奠定了自己幸福生活的基礎。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平等。從法律關系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都作為民事主體實現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在任何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有法律權利,對方主體就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
如你和你父親是父子關系,這種關系產生了一系列權利和義務。例如父親享有子女的監護權,也要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這種父子關系是法律保護的,但父子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只有當外力破壞這種父子關系時,法律規范介入調整,才會成為法律關系。如未成年子女被拐賣,刑法會介入。
概括來說,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中都包含著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但它們在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不同。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可能性,是主體能做和應該做的行為,并不是現實行為,是在假定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設定主體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并不表明主體實際已經有了某種權利和義務。但在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現實的,法律規范所假定的事實已經發生,從而使主體之間產生了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法律規范中的權利與義務屬于可能性的領域,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屬于現實性的領域。
同時,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針對同一類人、同類行為的,凡是出現法律規范所假定的事實,具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主體資格的,都享有同一類權利并承擔同一類義務。而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所規定的事實情況、主體、權利與義務及其所指向的對象都是具體的。
因此,法律規范中的權利與義務是抽象的,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是具體的,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義務在現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具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的存在。
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對大家來說也非常重要。
一)基本權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
7、公民的教育 科學 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 婚姻 家庭 母親 兒童和老人受國家特殊保護
9、保護華僑 歸僑和僑眷的正當利益
二)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 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組成。 所謂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分為三種:(1)可為模式;(2)應為模式;(3)勿為模式。行為模式處于核心地位。 所謂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法律后果又分為兩種:(1)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