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解決方法_該如何解決醫患矛盾?
特邀律師
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并簽署書面調解書。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好處
1、緩解醫患矛盾:一起醫療糾紛如果久拖不決,往往會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只有在發生糾紛以后,盡快解決糾紛,才能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決后甚至采取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手段。當然,這種協商也不是無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應當組織相關科室的醫生、專家進行研討,對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過失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確定是否同意與患方進行協商。
2、減少訟累:對醫療機構來講,一旦進入訴訟,聘請律師,申請鑒定等等,準備答辯等等會使醫療機構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減少負面影響:有些案件因沒有及時解決,患方往往會求助于媒體,媒體的渲染報道,必然會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本文內容來自《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并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于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于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
3、堅持過錯原則
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于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鑒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尸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尸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鑒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費。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提出鑒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鑒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
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先協商,后法律解決。法律是公證的,千萬別違法。
要想解決醫患緊張的問題,首先要弄清楚醫患緊張是怎樣形成的。
我認為造成醫患關系緊張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從患者的角度看,一是對醫生的期望值過高,有病巴不得醫生手到病除,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而且有些病治不好,死亡是必然的結果,但有的人卻遷怒于醫生。
二是費用問題,少花錢治好病是病人的心愿,但實際上有的藥品是十分貴的,醫生也無能為力。
三是服務方面,病人當然巴不得一到醫院就能看病治療,可是醫院人多也不可能為哪一個人特殊服務,排隊是少不了的。
再從醫生的角度看:
醫生也是人,也希望得到尊重,有時忙起來或心情不好的時候,難免有惡言相向的時候,但病人是不理解這些的。
當然也有一些無良的醫生醫德很壞,吃回扣,收紅包,開大處方,小病大治等等,敗壞了醫生的名譽!
另外還有一個社會環境的問題:現在是信息社會,任何信息傳播十分迅速。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如果在醫療上出現糾紛就會引起轟動效應,也營造了醫患對立的氛圍!
如果把上述問題逐一解決,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把對立改為合作,醫患關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實際上在五十,六十,七十年代醫患關學是十分和諧的!
的!
醫療事故鑒定后明確責任,然后通過協商、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就簽署解決文件。這其中有時也很難達成共識,也需要各方有所讓步。
謝邀。
世上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那得看你如何解決。處以公心,一認而解,如若反之,很難解開,還是講道理的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