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嗎_拘役是刑事處罰嗎?
特邀律師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因此,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
我國的“人民”不等同于其他國家的“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就是我國的“公民”。 不明白你所說的在社會上服刑是什么意思,是緩刑呢,還是假釋。另外,緩刑期間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我國人民的政治權利有三大項:1.政治自由2.選舉與被選舉權3.監督權。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話,在社會生活中行使不了這三項權利。如果這個人被判一年有期但緩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在社會上生活。(只要他在原判刑期也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犯錯誤,就可以不服刑。拘役不同于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三條: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直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也就是說,拘役有時間短,較有期徒刑寬松的特點。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執行期間,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罪犯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可以享有選舉權,但是被選舉權等其他政治權利由于服刑的原因受到限制。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