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歸什么部門管_哪個部門負責工傷保險?
特邀律師
醫療保險屬于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社保中心主管。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以重慶為例):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藥僅限在批準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5、住院醫療。醫保繳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醫保報銷。行政部門人員不作為的,可向紀檢部門投訴。 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程序如下:工傷認定——評殘或鑒定職業病——確定賠償數額——執行。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認定科,用人單位30日內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最高期限為1年之內)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鑒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3、申請賠償數額仲裁(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工傷認定管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2、工傷事故,單位置之不理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中心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1、《職業病防法》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處理: 1.申請工傷認定:參保地(未參保: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3.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余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全部支付。 4.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相信你說的是工傷受傷后的認定程序和傷殘等級鑒定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天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也就是說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即人社局,具體遞交申請材料是到人社局工傷認定辦公室。 那傷殘等級鑒定是要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