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_無期徒刑剝奪政治終身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死刑的適用。剝奪權利終身意味著罪犯被判處了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可以減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但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時,不是刑法規定的減刑,而是死緩的適用。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 刑法規定,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于刑法沒有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政治權利實際上并不會剝奪終身,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就會被減為幾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有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于犯貪污、受賄罪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政治權利會剝奪終身。
判刑附帶不準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多嚴重?
一般來講,規范的刑事判決書不會出一個不準減刑的判決。
類似的判決有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兩種。
所謂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白恩培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也就是說,類似白恩培這樣獲得“終身監禁”決定的,將會在監獄內度過余生,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活著走出監獄大門。這就杜絕了他們利用各種手段和關系減刑假釋的可能性,對他本人、對有類似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產生最大的威懾力。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的新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例如,某惡性強奸罪犯原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按以往的減刑假釋制度,他有可能在服刑17年后減刑假釋出獄,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的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于25年,比照原來,實際服刑時間增加了8年左右。
有了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時候就要考慮繼續犯罪的嚴重法律后果,不用說會產生更大的威懾力。
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么在獄中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話。
同樣道理,判處死刑的人,從判決到執行死刑,還會有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防止其在這一段時間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還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義做一些出版一類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是沒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人當然要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如果得以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會相應隨之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