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煙排放國家標準_飯店油煙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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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專門的法規,要求所有的餐飲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并保證操作按要求運行,油煙排放無超標情況的發生。《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內容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
國家有專門的法規,要求所有的餐飲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并保證操作按要求運行,油煙排放無超標情況的發生。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內容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范圍。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臭氣濃度、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煙排氣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餐飲行業的油煙排放都有其標準(根據國家環保局規定的《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油煙排放標準),具體安裝得根據現場條件才能因地制宜。
1999年國家出臺了《GWPB 5-200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并于2001年頒布了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這一標準要求所有餐飲業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
2001年國家頒布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規定 “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違者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是否造成污染可以從是否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以及油煙氣排放是否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來判斷,可見油煙氣污染的主管部門應為環保部門。同時,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分析,如果該飯店根本就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屬于無證無照經營的,工商部門應該首先予以取締,這樣處理比較快,具體條款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法規可見,如果是無證經營的,兩個部門都應當受理該投訴,誰不受理就屬行政不作為,參考《國務院信訪條例》哪個部門不受理要求書面的不予受理文書,然后行政復議或訴訟均可。如果是有證的飯店則肯定是環保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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