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崗位調整不服從_公司調動崗位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該問題在單位比較常見,每個單位都有一些刺頭,都有令領導頭疼的不安分員工。怎么辦?有的單位領導處理很好,有的單位領導處理得不好,這都與領導智慧與管理能力有關。
先給建議:①題主不要把管理當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礎是理,是講道理,是思想工作。③處理人,追責問責,要謹慎。④領導要有智慧,要有格局,處理人完全解決不了問題。⑤體制內管理一個單位:提拔有志向的、積極向上的、認真干工作的,表揚做人老老實實、工作踏踏實實的,穩住不想進步的、性格剛烈的,處理違規違紀的、違法犯罪的。
一、何為管教?
管教是長輩對小輩的管理教育的說法,不是領導對下屬管理的說法。題主把領導對下屬的管理稱為管教,這是錯誤的,也是不合理的,這帶有明顯的家長式的、老大式的、霸道式的、命令式的威風習氣和小作坊模式。這種領導,往往是單位的一霸手、一言堂,把單位當作自家田地,想種什么就種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看不慣誰就整理誰,完全不把其他人放在眼里,只要其他人稍有不從,就會把雞毛當令箭,說別人不服從管教,甚至就會打擊報復別人,儼然我就是單位老大,單位就是我開的,你們都是我養活的。某地級市市直一個單位一把手,在單位很霸道,脾氣很臭,下屬有點小錯誤,就無限放大,當場大聲呵斥;有一次,一下屬上班因為堵車開會遲到,就叫別人滾出去,下屬比較委屈,就和他理論了一句,該一把手說了一句:信不信我處分你?下屬委屈說:你沒那個能耐!后來這事鬧到市紀委,調查組來單位調查了一次,后來不了了之。因此,管教,不是呵斥,也不是說教,更不是比誰聲音大。
二、如何管教?錯!應該是如何管理?
管理不是說教,更不是管教?一個30歲領導,對55歲的員工可以說管教嗎?那肯定不合適,一個是年齡上不合適,二個是尊重上不合適,三個是親和上不合適。那叫什么?應該是管理。管就是服從,我說你必須聽,理就是講道理,做思想工作。管是剛性的,理是柔性的,理是管的基礎和方式,沒有很好的理就沒有高效的管。因此,要把管和理有機結合起來。管理之前,要把道理講在前,把大道理講通,小道理講透,把思想工作做得暖人暖心,把員工思想謎語解開。這才是管理的精髓。筆者現在單位一把手,人非常親和,脾氣很好,做事情公平公正,一切事情看上去都好像運籌帷幄,他最在行的就是談心談話,把我們這些大科員們說得服服貼貼的,有時后感覺到不聽他的都不好意思,有點對不起爹娘!我們單位幾個所謂的脾氣不好、經常遲到早退的人,在一把手面前,都得忌憚三分。
三、如何處理人?
①明確地說:處理一個人,不是那么容易的,只要別人不違規違紀,你就不能處理他。至于說辱罵、推搡領導,這是一般性的違反治安條例,沒有違法犯罪。至于說威脅、恐嚇,那就要看在什么場合上說的、在什么時候說的、說了什么威脅恐嚇的話,如果是和領導吵架時說的,這根本是氣話、吵架的話,警察根本就不會管??梢耘袛?,你領導是不是也在威脅說:信不信我處分你、開除你啊?然后別人就同時說:處分我,除非你不想活命了?這樣場合說的話,能作為證據嗎?顯然不能作為證據。
②那么怎樣才能處理一個人?一個是,要違規違紀,比如犯政治錯誤,發表不正當言論,違規選人用人,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黨員六個月以上不交黨費,等。二個是,違法犯罪,比如殺人,搶劫,偷盜,賭博,危險駕駛,貪污受賄,等。只有滿足上面兩個條件之一,才能首先進行黨紀處分,再移交檢察機關處理。
③至于說,怎樣才能問責處理?一個是,直接主辦人工作失職,工作不能完成,或者沒有達到相應成效,完成較大影響,主辦人有工作失職責任,應當追責問責。二個是,下屬工作失職,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負有領導責任,應當追責問責。意思是說,問責別人,首先要有工作失職證據,另外也要追責直接領導,領導也有連帶責任。還有,工作成效這事,很難界定,怎么界定工作成效不好,怎么界定造成重大影響?別人也可以說,該項工作已經完全超乎他的工作能力,況且他及時向領導反應過。此時,是不能追責問責別人的。否則,鬧到上級那兒,上級還會說:該單位領導沒有能力,統籌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比較差。
④至于說,別人民主生活會測評年年倒數第一。年年倒數第一怎么了,沒有那個規定說,民主生活會測評倒數第一就要受到處分,體制內沒有末位淘汰一說。
⑤至于說,兩年不合格就得開除。至今為止,估計全國發生不合格開除的事,5起都沒有。至少,在我們省沒有發生過,筆者向中部幾個兄弟省也打聽過,都沒有發生過。不合格開除這事,程序太復雜,證明材料太復雜,影響也比較大,各級都比較謹慎。還有重要的一個就是,體制內就是鐵飯碗,你把人家飯碗砸了,別人會不會抱負你,會不會和你拼命啊,會不會整天收集你的證據???等等。一個單位,發生了些事事,這個單位領導90%是干不下去的,大概率是要被調整的,甚至影響個人政治前途。某市直單位,一快退休的主任科員和分管領導發生激勵的肢體沖突,一連發生好幾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副主任科員還是副主任科員,分管領導還是分管領導,只是大家撕破了臉。
綜上,在體制內,①題主不要把管理當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礎是理,是講道理,是思想工作。③處理人,追責問責,要謹慎。④領導要有智慧,要有格局,處理人完全解決不了問題。⑤體制內管理一個單位:提拔有志向的、積極向上的、認真干工作的,表揚做人老老實實、工作踏踏實實的,穩住不想進步的、性格剛烈的,處理違規違紀的、違法犯罪的。
公司要求調崗,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關于調崗,需分情況而定是否合法,是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二、崗位調整情況分析
1、勞動崗位的調整屬于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變更合同,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為原則.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原則上是無效的。
2、不能勝任工作。只要單位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而需調崗,那么解除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不排除在員工拒不調崗,單位有相關文件,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安排而解除無需支付補償金的)。反之不能證明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3、用人單位調崗要具有合理性,如果就是為了迫使員工離開而進行崗位調整,故意為難,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補償金的兩倍
能力達不到領導要求和認可,工作經驗欠缺,如果調整新的崗位,說不定對你工作有幫助,說明領導還是欣賞你的才華,還有辭職,到更能發揮你的才華的地方去大展宏圖。
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首先要確定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應對方式都存在很大差異,導致的結果也不一致。
01
首先確定工作地點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約定內容
確定工作地點是否屬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是決定如何解決這類問題的前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從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必要內容之一,但并非是強制性條款,具體需要約定要看企業和勞動者協商的結果。
02
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不同處置方式
在尋求如何解決問題之前,建議題主先看看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看是否和企業約定了工作地點,是否約定對此事的處理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工作地點的幾種情形及處置方法
第一種情形:如果和單位未約定工作地點,企業也未降低勞動報酬、未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都明確了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安排類似條款,勞動者明確了解上述規定,那么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的義務。
第二種情形:如果和單位未約定工作地點,企業也未降低勞動報酬、未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并未要求勞動者必須服從公司關于勞動地點變更的規定,那么勞動者有權要求和公司協商一致,有權拒絕公司的強制性安排。
第三種情形:如果和單位未約定工作地點,單位又降低勞動報酬、提高勞動條件,那么擅自調動員工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要求。
因為降低勞動報酬、提高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的其他要件已經改變,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的情形和處置方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點的情況下,調整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分為協商一致的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雙方約定了工作地點,也未改變勞動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用人單位要求變動工作地點,是變更勞動合同行為,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企業不得強制變更。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而在不具備法定條件(比如降低薪酬、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適合原崗位),且未取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應歸于無效。
第二種情形:雙方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地點,但基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中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這種條件下的勞動合同變更屬于法定條件變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有權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不服從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條件,企業可以在按照法定要求給予補償金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際中,雖然公司和勞動者約定了工作地點,但由于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比如分子公司解散、工廠搬遷,這樣的條件下,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也是勞動者應盡義務;如果不服從安排,只能被用人單位“離職”了。
03
小結
用人單位能否調動職工工作地點,個中原因比較復雜,得分為勞動合同是否約定工作地點來分別討論。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工作地點,那么企業就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否接受得看勞動者個人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約定工作地點,非因法定條件下的工作地點變更,用人單位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合意”,方能有效防范勞動合同變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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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之舟職讀,人力資源師、高級人力資源法務師。20余年職場經驗,專注職場有價值知識、經驗、感悟分享,愿和你一起成長,歡迎點贊并關注。
首先組織談話、教育免不了,是指由機關領導成員主持,干部人事部門負責人等參加,有書面談話記錄,并經談話、教育對象簽字確認的,具有誡勉性質的談話;數次以上仍不改正的,雖未受黨紀、政紀處分,當年年度考核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這是比較好的結果,進一步麻煩你的是效能告誡,會進入不稱職等次,一般兩三年考核不稱職就會開除公職。
如果真的不合理,理論上未經協商一致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你可以所在單位的勞動局進行反映。當然最好不要鬧翻臉面,建議私下去領導家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