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股東權益_怎樣維護股東權益?
特邀律師
這個題目其實很大,如果真正的想要說透絕非易事。我就簡單說下股東所要保護的自身權益的內容是什么,否則連自己需要保護的自身權益內容都不清楚,談何保護?
股東權益按照學理分類分為兩類:自益權和共益權。
自益權:只涉及單個股東個人利益方面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優先清償權等。
共益權:主要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與主持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訟提起權、累計投票權、會記帳查閱權、公司解散請求權等。
而自益權與共益權又是密切相關的,例如股東的紅利分配請求權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那么這里就是自益權與共益權密切相關的一個典型案例。股東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如何避免自身的權益受損?簡單說來就是兩種大的救濟途徑:
內部救濟:一般來說公司的董監高均是由股東實際擔任,根據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內部出現股東權益受損時,股東完全可以依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自力救濟。諸如(股權回購請求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對損害股東事項進行表決等)
外部救濟:外部救濟一般就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決。
案涉的題目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但是就實際情況來看,侵害股東權益的情形在實務中并不鮮見,小股東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實際操作當中也絕非易事。
今日頭條作者創業者共享聯盟為您回答。
資本,是公司法中一切權利的源頭,沒有資本就沒有公司,沒有資本也沒有股東。有了資本,才有了股東,有了資本的多寡,才有了大股東小股東之分。有資本,那么針對公司的話語權,資本越多,話語權越高。那么,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只有少數資本的小股東,在公司中不具有話語權,如何在公司中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首先我們看下公司法中對于小股東的保護:
第一,中小股東享有知情權。新法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此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在被拒絕后可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外,新法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的情況和信息,從而能夠及時維護自身利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新法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于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此項規定允許中小股東聯合起來通過共同提交提案來參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對防止經營者對公司過度控制有著重要的遏制作用。
第三,可以實行累計投票制。新法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選舉,糾正以前的表決弊端。
第四,中小股東訴訟權。根據新法規定:當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經營者不行使訴權,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東有權通過訴訟捍衛公司和自己的權益。該制度最大的價值在于可以通過訴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增強了中小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和信心,對于違規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產生威懾力量。
第五,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被限制或排除。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經常出現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例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股東、董事和公司進行交易。這種利益沖突絕大部分發生在大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者和公司之間,為了防止資本被濫用,必須排除與該表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董事的表決權。新法16條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股東會為決定該事項而進行的表決。
第六,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七:異議股東的退股權。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有其中之一行為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因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必須收購該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樣規定健全了中小股東在法定情形下的退出機制,有利于遏制大股東肆意侵害小股東的行為的可能性,而且退股權引入了訴訟解決的機制,增強了具體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過法律允許退股的范圍是很有限的,可以考慮將公司其他影響股東根本利益的行為作為股東退股的法定情形。
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也在努力地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努力達到平衡。但是能否有效防止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呢?我覺得還是有所欠缺,尤其是很多權利都求助于司法手段進行維護,這樣不僅費時費力,也給小股東的舉證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并且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小股東很難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
小股東提高自己的話語權,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更加簡單方便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小股東之間的聯合。小股東之間,通過股東表決權代理、股東表決權征集等方式,取得較多的投票權,從而對抗大股東的議題,達到維護小股東權利的 目的。
第二:特殊的章程設計。在公司設立之初,通過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方式,設定與資本份額不一致的投票權,加強小股東的投票權,或者通過設立小股東特殊議案的一票否決權來加強小股東的權利。
究竟選擇何種方式來維護小股東的利益,要綜合整個股東背景以及公司的管理模式來考量,要在維護小股東利益與公司的經營效率之間達到平衡,沒有完美的公司架構和運營模式,只有適合自己的公司架構和運營模式,其他公司的架構只能作為我們設立公司的參考,而不能夠直接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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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知情權:新法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如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但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的查閱要求不合理,有權給予拒絕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給予查閱;
2、股東大會會議,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主持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按照新法(即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即小股東退出公司機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擴展資料:《公司法》第101 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賦予了中小股東股東會議請求權與召集權。這樣避免了控股股東為逃避有損于自身利益,卻事關中小股東權益的一些問題不愿意召開或不及時召開股東大會的現象,對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是有利的。 《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計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行使”。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代表中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擴大中小股東的話語權,消弱控股股東的表決權分量。這一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妨可以借鑒引入,也賦予中小股東一定的話語權,使中小股東和控股股東力量均衡。
原創文章,轉發注明! 現行公司制度股東會公司事項的決議采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在此種原則下股東的權利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因此,在實踐中小股東的權益被大股東的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中小股東的權益造成了重大損失。作為公司的小股東,為公司的合法投資人,應依法享有公司的各項權益,分享公司盈利所產生的利潤和分紅。因此,小股東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如何在自身權益受到大股東侵犯時,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小股東而言就至關重要。本系列文章,筆者將以現行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司法審判的相關情況,對此進行梳理和總結,以使小股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時考慮到股份公司的特殊性,本系列文章除有特別說明,更多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論述和探討。 本文為大家分析和探討股東知情權制度: 一、股東知情權的定義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對公司財務、經營、管理等信息享有知情權而設立的制度,是股東的法定和固有的權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權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受益權等其他核心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 二、股東知情權的作用和意義 因現代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現象越來普遍,因此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不僅直接涉及到股東自身權益的實現,而且與公司管理是否規范化緊密相連。并且,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看,股東知情權關鍵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作為公司的中小股東,因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手中,因此享有對公司財務、經營、管理、重大決策的知情權,能有效對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避免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的合法權益。 三、現行法律法規對股東知情權制度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 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根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股東享有有的知情權內容和權限如下: 項目 權限 說明 股東會會議記錄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董事會會議決議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監事會會議決議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財務會計報告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公司會計賬簿 查閱 需要向公司提供書面申,并說明目的;只有在此前置程序完成,在公司15內未答復或拒絕后方能起訴至法院。 四、股東關于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因此股東對會計賬簿的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李淑君、吳湘等訴江蘇佳德公司股東查閱原始賬據知情權糾紛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終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書(二審)】亦明確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與會計賬簿相關的原始憑證的訴請。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 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五、股東行使知情權有權聘請專業的服務機構協助進行查詢,或委托他人進行查詢 按照現行公司的規定,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包括查閱和復制兩個權利,對于涉及到公司的會計賬簿,公司記賬的原始憑證,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只能有查閱的權利,而沒有復制的權利;但是,公司的會計賬簿是公司財務數據、財務情況最基礎的依據,是股東參與和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關鍵材料;基于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股東申請聘請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協助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查詢,法院都會判決認可股東的請求。 例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寧商終字第1534號上訴人趙化善與上訴人南京悅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 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一定專業性,趙化善要求悅昌公司提供上述資料給其委托的專業人士查閱,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原審判決在要求相關人士應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予以準許,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同時,對于股東委托他人進行查詢或復制在司法審判中也有相關案例對此進行了確認。 六、股東知情權行使的限制 (一)知情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股東知情權有利的維護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股東知情權的形式不是無限制的,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對會計賬簿的查詢權限,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作了擴大使用外,對股東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等的查詢嚴格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范圍行使;例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寧商終字第1534號上訴人趙化善與上訴人南京悅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案;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認定。 但同時,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對知情權查詢的范圍有規定,則法院可依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判決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向股東提供相關材料。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蘇商外終字第00035號ROONEYLIMITED與常州雍康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法院認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憲章,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原則上有權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來主張知情權。因此,對于雍康公司章程中第12.2條(b)和(c)項規定,其內容是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向各方股東提供詳細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銷售及其他收入的分析、預算審核、相應月份的收入和資本預算的核對結果以及當月的資金來源和應用的報表(董事會需要時)。該規定的內容具體、明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股東間的意思自治與公司法的價值取向并不相悖。 (二)股東行使知情權不得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或具有其他不正當目的 由于股東的知情權涉及到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適當照顧公司的利益,使雙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特別對于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由于會計賬簿能夠體現公司深層次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了防止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則明確要求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股東不得有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當目的”。 七、《公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對股東知情權進一步的完善和細化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在第十三條至十八條,用了六個條款對股東知情權作了更進一步的規定。具體的,在第十三條中明確了在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時,股東必須具有公司的股東身份,否則將面臨被駁回的境況;在第十四條中,明確了股東知情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因股東注資有瑕疵,公司章程有約定或股東之間有些約定,而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形式;在第十五條中,明確了法院應判決給與股東行使知情權必要的時間、場地等,并確認股東有權利委托相關人員代理行使知情權的相關事宜;在第十六條中,明確了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權利;在第十七條中,明確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不正當目的的范圍,即為股東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損害股東共同利益等;在第十八條中,確認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材料時,股東有權起訴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征求意見稿對在實踐中股東知情權行使面臨的相關問題,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架構,雖然相關內容早已在司法審判中得到適用,但隨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正式實施,將為股東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八、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方式和條件 股東行使知情權,對于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股東在向公司口頭或書面申請后,若公司拒絕,則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進行要求公司協助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公司會計賬簿,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有在書面申請公司查詢,并說明目的后,若公司15日內未答復,或拒絕公司的查詢行為,股東方能夠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配合進行查詢。 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若股東未能按照上述約定進行書面申請,考慮到案件的進展情況及駁回股東起訴后,股東在另行發出書面申請后,再另行起訴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解決糾紛效率降低等問題,以及為更有利于處理當事人的糾紛目的,法院也會根據情況,在無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股東已經履行申請和告知義務,進而支持股東的訴訟請求。 綜上,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和了解的關鍵權利。特別對于中小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制定等情況下,進而通過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股東能夠比較清晰的掌握公司實際情況,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人侵犯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關于這個問題,本頭條號從以下幾個角度為你解答:
公司分紅的前提必須是公司盈利、有利潤可分,如果公司常年虧損,是沒辦法要求分紅的,因為要為公司的生產經營留夠資金。
-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辦法你可以嘗試。
- 除前述提及的可請求公司回購股權(如滿足上述條件)的辦法外,小股東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找到接盤俠轉讓所持股權收回投資款。當然,你也可以提案(需滿足一定條件)分紅,因你是小股東持股比例低,議案應該不會獲得大股東表決通過,所以提案分紅的效果可能甚微。
以上希望有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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