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取證_專利侵權案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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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如果被侵權,取證時就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才能表現出來,才能為人們所認識和利用。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隱蔽性強、證據容易滅失,這給知識產權侵權認定及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調查取證帶來了諸多困難。被侵權后如何取證,一直是人們很關注的問題。
根據工作經驗,簡單說一說。希望大家完善補充。
一.依法主動出擊,尋找,保留,制造證據
作為法治國家,我們都已經知道,違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那么如何使用一定的手段取得希望的侵權證據,首先要明白發過是怎么規定的。下面請看: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出了明確限定,確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通過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這一規定為“陷阱取證”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依法依托社會力量調查取證、保全證據
“時間戳”是由國家授時中心對權利人取得的數據電文在聯網狀態下進行認證簽發,能確保數據形成時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故可以作為電子證據使用。權利人在取證過程中應保存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確保證據完整性,取證后要在第一時間申請“時間戳”認證,利于法官從取證時間與申請時間上判斷證據內容是否被篡改。同時要保留購買的侵權物品實物、票據等,方便法官綜合其他證據判斷“時間戳”證據的效力。
越來越多的權利人使用電子“時間戳”取證系統保全證據。電子“時間戳”取證系統可為通話錄音、手機錄音、拍照、攝像、網頁瀏覽等電子證據向國家授時中心申請簽發“時間戳”電子印章。例如,在一起網絡平臺,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登錄某網站購買侵權物品,然后對網頁上的購物訂單、商品展示圖、網店信息介紹進行截圖并通過電子“時間戳”取證系統上傳至“時間戳”服務中心,“時間戳”服務中心系統調用授時中心的時間對前述電子證據簽發“時間戳”印章,證明自權利人申請“時間戳”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從而將證據內容和取證時間予以固定。“時間戳”服務中心的收費每次10元左右,成本低廉。
三、依法申請公證證據
公證證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應用尤其廣泛而頻繁,從權利存在及其存在狀態到侵權人、侵權行為狀態、侵權損害程度,從版權保護到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權益的保護,都能以公證證據來證明。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的案件審理中都有公證書的身影,勝訴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公證取證主要用以確定被控侵權人和被控侵權物,一般的程序是:對原告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公證,同時對所購產品進行證據保全。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則一般是對進入涉嫌侵權頁面的路徑、過程以及該頁面涉及侵權的全部內容進行的證據保全公證。上述取證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權物的全面狀況以及與被控侵權人(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聯系,據此,原告擁有了被告涉嫌侵權的初步證據,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務資料、產品等進行證據保全,以進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權數量和利潤等。
四、依法委托進行司法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
五、依法利用第三方網絡取證保全平臺
第三方網絡取證保全平臺可以對公民和法人提供有關互聯網數字原創版權存證、知識產權存證、網頁侵權取證、視頻侵權取證等保全服務,將電子數據的司法證明力前置為事前風險防控力,并為將來可能的爭議和糾紛提供有證明力的原始證據并出具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證書,為知識產權擁有者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行業做的比較好的有國信數字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可以24小時自主取證,操作方便,不受地域和時間限制。
以上從三個大項、九個小項簡單羅列了一些取證的策略和方法,還不全面,內容也還很簡略,但如果能將這些方法運用得當,大多數知識產權的取證應該能夠取得滿意的效果。
六、依法鼓勵委托書律師調查取證
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權利人往往不知如何取證,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把握不準。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到的證據也更加精確全面。知識產權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提交的證據更加注重,采信度也會加大。現在有些法院開始賦予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極大的增強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常措施,是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為的原因造成證據的滅失或損壞,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對證據實行有條件的固定或保護。證據保全分訴前證據保全與訴中證據保全兩種,訴中證據保全,在各類民事訴訟中都可以適用。我國在《商標法》、《專利權法》、《著作權法》等法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訴前證據保全是指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八、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當事人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等知識產權訴訟的同時,可以提出調取證據申請,通常包括: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要符合證據調查范圍,符合法定情形,同時也要注意舉證時限。
九、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請大家補充完善!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并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必須是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者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1、主體資格證據的收集
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即專利權人)的證據,這個比較簡單,一般只要具備專利證書、專利登記本、專利年費交納票據等即可。
關于被告的確定,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權。而真正能達到此目的,就是必須停止侵權產品的生產和制造,所以生產商、制造商就成為權利人首選的第一被告。如果侵權消息的得知是通過廠家的展銷,那么可以通過確定廠家的名稱等信息,通過工商信用網或實際工商查詢來獲得被告的身份確認。如果是通過銷售商得知,則應當注意打聽廠家或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索要廠家產品質保書等,獲得廠家信息。
產品銷售者的確定,可以通過其名稱工商查詢得知。但實踐當中,存在一種情形,即銷售者本身并未辦理任何工商登記,僅僅是租賃一個門面進行經營,此種情形,權利人要注意收集店主(個人)身份信息。在必要時,如果銷售者承租的是一個大市場(如北京的秀水街等),此時,可以把出租戶也列為被告,但其承擔責任一般是以提供侵權便利為條件,所以,在起訴出租戶時,應當注意向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發律師函等手段,以便取得其提供侵權便利條件的證據。
2、侵權事實證據的收集
根據專利法相關法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專利;制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在此筆者重點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許諾銷售(如產品展示)。所以,在權利人見到商家進行展銷侵權產品就認為其侵權,忙于起訴,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較通常的做法是,實行暗訪公證購買,以此取得侵權事實的證據。由于此證據至關重要,建議當事人最好找律師取證。
3、損失賠償證據的收集
關于損失賠償,盡管最高院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此還是實務操作中一頭疼事。因為實踐中,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的取證的確不易,故很難準確計算具體的賠償數額。筆者在此有一些經驗與大家分享:其一,對于原告來說,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自己已用于生產、銷售,可以通過對比侵權發生之前的銷售額和侵權發生之后的銷售額來分析,如果侵權之后的銷售額明顯減少,則可以通過會計事務所審計鑒定獲取利潤減少的證據。但該銷售額的減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故在起訴中可以適當降低索賠數額。其二,出于對權利人最終目的的考慮,如果計算侵權賠償額的確很困難,則建議結合侵權產品、侵權時間等采用法定賠償額(5000元至30萬),這樣可以節省訴訟時間。
除了以上一些證據收集的方法外,權利人還應當簡單了解侵權判定問題,記住一句話:先看產品再看外觀,即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且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與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才有可能侵權。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
但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
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
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征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
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
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采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
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借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并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
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的主體、取證過程及內容應合法。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證”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確禁止,但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
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中對此不予認可。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明與被告的關聯性。
重點是確定侵權行為與被告的關聯性,就是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系被告所為。
原告的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即便被告否認該行為是其所為時,仍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例如,原告據侵權產品上印有被告的廠名即認為該侵權產品是由被告生產,而被告對這一事實予以否認。
原告應能夠再提供購買該新產品時被告所出具的發票,則關聯性可得到證實。
3、注意證據的客觀性。
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自行取證時,應注意對取得的證據不能隨意刪截,即使其中有與案件無關的部分也應保留原樣,否則證據將喪失客觀性,證明力大大減弱。
公證取證時,在保全內容方面應盡可能的全面,如在計算機軟件保全中應包括源程序、目標代碼程序、技術說明書、開發文檔等,并可將運行環境也一并保全。
在保全方式上盡可能多種取證形式共用,如在將某個頁面打印或存儲在磁盤上時,公證員同時記錄取證的全過程(包括網絡連接及網址等),還可同時用攝像機對取證過程全程攝像。
特別注意,應將通過公證取得的證據放在公證處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證處提取證據。
三、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
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并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
(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
(3)查找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
(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最好為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
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
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
(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于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
(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
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于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復制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
(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
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
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五、知識產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實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接的出戶網線及局域網其他計算機臺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
(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
(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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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提供給大家四個專利侵權取證過程中的小技巧,靈活運用能夠提高最終的賠償金額:
(1) 多項專利不同戰場出擊
若一個產品同時侵犯原告多項專利權的,若在同一個法院,容易造成法院“審案疲勞”,法院在避免重復賠償原則下會分散每個案件的判賠金額,此時可以考慮在不同法院分開起訴。
(2) 挖掘第三方機構中的蛛絲馬跡數據
在被告銷量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調取被告在第三方機構中留存的蛛絲馬跡證據,如到淘寶天貓公司后臺調取被告銷量的歷史記錄、如到海關查詢出口數量與金額、到審計部門查詢審計報告、到質監部門查詢被告企業自行申報的預計生產量、到農林牧副漁等部門查詢產量信息、到相應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查詢被告企業年檢信息相關的經營情況或獲利情況,有時候會讓原告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3) 提供高金額判決先例引導
若有相同案件在其他法院已經在先判決,盡量提供數額較高的在先判決作為參考,比較低的判決金額的在先判決書盡量不要提供,以免法院直接按照低的金額判決,因為通常情況低的判決方式對于承辦法官更“保險”。
(4) 邀請法院證據保全
在難以進到被告企業實地或者被告倉庫實際取得被告生產或產品庫存規模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到被告企業進行取證,同時增加法院對被告企業規模的直觀了解,增加法官自由心證。
如您有法律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或者留下您的電話,會有專業律師回復您。
我是買的東西沒有發票,不知道怎么證明是自己的,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
主要準備的證據: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你有權提起訴訟;
2專利侵權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并且對方產品落入了你專利的保護范圍;3賠償數額證據。證明你的損失是多少或者對方因為侵權獲利多少。
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比較特殊,具體可私信。
知識產權被侵權總共有5種方式進行取證:
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其中2-4的取證方式進行取證都比較繁瑣,容易錯失取證良機。
當發現被侵權的時候往往個人最先發現,這個時候就需要及時進行取證以保證相關證據不被丟失。但個人取證的法律效力往往值得懷疑,因此需要使用專業的取證維權工具進行取證,移動公證就是這樣的取證存證平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網頁等方式進行取證,還可對證據直接在線進行公證,賦予證據最高的法律效力。更多取證維權方法,歡迎在各大應用商店下載移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