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法定與意定哪個優先_意定監護法規定?
特邀律師
答: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我國《民法通則》對法定監護人進行了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協議監護與委托監護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而協議監護是指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其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2、主要適用群體不同 委托監護又叫意定監護,主要適用群體是老年人,通過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而協議監護適用群體是所有人。
3、監護人不同 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委托監護的監護人可以是所有人,而協議監護的監護人受法律規定。
監護人如果是被繼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那么在法定繼承發生時是可以繼承遺產的,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寫明監護人可以繼承其財產,且遺囑有效的話,也是可以依據遺囑繼承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意定監護是相對于法定監護而提出的,意定監護是合同雙方通過定立合同,約定由某人或某集體負責監護責任的。法律規定合同可以約定意定監護,具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如民政部門,街道,單位均可以進行意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