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床睡兩年了是否該離婚_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是否必然判決離婚?
特邀律師
對于這個問題,我只想說,這個世上沒有絕對的事情,而法律糾紛更是如此。很多當事人都特別愛問律師一個問題,就是我這個案子到底能不能贏?我想說,沒有一個律師會承諾你這個案子一定能贏或者不能贏,因為本身訴訟糾紛就是非常復雜的一個過程,變數非常的多,而且是否能贏,還要取決于雙方的證據情況,即便你這方證據充分,但是如果人家那方有相反并且充分的證據也是可以推翻你現有的證據的,所以這都是不可預測的,而離婚糾紛更是如此。
離婚本來就是家務事,有句話說的好,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對于雙方到底能不能離婚或者法院判不判離?都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能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斷。
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達到兩年以上,是法定判離的標準之一,但是這也只是一個參考標準,也不是說如果分居達到兩年就一定會判離,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一步衡量和確定。
何況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就是勸和不勸離的,所以作為法院來說,也是本著寧拆一座廟,也不毀一門親的態度,所以不會輕易的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除非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否則能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還是要給的。
當然,如果你的日子真的過不下去了,這個世上也不會有離不掉的婚,只要你堅持離婚,不怕麻煩,最終還是可以離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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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婚取決于自己,自己咋舒服咋來。人生很短,別苦了自己。
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如果雙方想離婚,必須按照程序,選擇訴訟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另外,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