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繼承權和兒子一樣嗎_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兒子過世父母及兒媳都有繼承過世兒子的財產權。而且是同等權利繼承。
公公婆婆死后的遺產,兒媳于兒子不具有同樣的繼承權!因為公公婆婆死后的遺產,兒子、女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兒媳不是。所以,從繼承權來說兒媳沒有繼承權。兒媳只在老公先于婆婆公公死亡,兒媳對公公婆婆的遺產可以繼承。但她繼承的是他老公的繼承份額。法律上叫做轉繼承權。所以,兒媳對公公婆婆遺產發生轉繼承權利。這一權利也受法律的保護。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中的措辭是有法律漏洞的,為什么這么說?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 我們必須明確,兒媳和公公婆婆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完全是因為兒子的存在,才成為家人。因此,當兒子去世了,兒媳和公婆的姻親關系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問題中的兒媳,嚴格來說,要說成“前兒媳”。
第二, 《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并應當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第二, 而當兒子去世,兒媳和公婆之間的親屬關系也就隨之解除。但是,通常情況下,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不可能變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給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么,他們仍然享有繼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倡導尊老養老的傳統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鼓勵現代社會文明的舉措。
第三,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代替自己過世的配偶,履行贍養義務的前兒媳或前女婿,他們的舉動都受到老人和社會的認可和贊揚。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老人的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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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不能。但如丈夫去世后,兒媳婦不論再嫁否,只要兒媳婦盡了贍養義務,替逝去兒子盡義務還是可以繼承的。兒子死了,但他的贍養義務由兒媳代替完成,兒媳當然可以替逝去的兒子繼承財產,但贍養的內容廣泛,不是指買點東西看望,而是平時在經濟幫助,情感慰藉,生活上關心照顧,生病照顧等。但如果公婆有遺囑不給繼承,兒媳也無權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兒媳只有在第十二條情況下,才可以享有繼承權。
謝邀,兒子死了兒媳婦有沒有繼承權問題,你提問的太籠統了。
假如兒子死了后,公婆的財產,如果兒媳婦一直沒有改嫁,在家里住著盡了贍養老人的義務,哪兒媳婦就能繼承遺產。
假如兒子死了不管她是否改嫁,他都繼承一半的遺產。
至于其他的人員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按順序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