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_什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特邀律師
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依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18歲以下已經工作了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身體有缺陷(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是間歇性),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不滿18歲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十八周歲以上是完全刑事能力的人,刑法上十四到十六周歲是相對刑事能力的人,十六到十八周歲也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 炸、投 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謝謝邀請。我是律師,從事律師職業前在檢察院干過,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答案是:十六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另外,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有意思。在網上,有回答十六歲的,也有回答十八歲的,還有回答十四歲的。原因在于對“完全”這兩個字的不同理解。如果從“可以適用所有刑罰”來理解,就成了十八歲;如果從“已經完全可能負刑事責任”來理解,就成了十四歲。當然,正確的理解是:所謂“完全”,是與“不完全”和“不具備、未達到”相對的,十六歲以上,是“完全”;十四歲至十六歲,只對八種重罪負刑事責任,屬于“不完全”;十四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屬于“不具備、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而未滿十八周歲不適用死刑,那是量刑的安排,與刑事責任無關。 在法律領域,正確理解有很大的重要性。
我另外也從事法律英語翻譯,歡迎提問。
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至18歲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小額日常生活開支有權行使,大額開支或與其認識不相符合的民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需要法定監護人確認才有效;
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法律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