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沒有用于約定用途_私人借款是否可以約定用途?
特邀律師
最好約定用途,不是必須約定用途
理由如下:
約定用途不是法律規定
約定用途的好處是,一旦借款人未將相關款項用于約定用途,并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能涉嫌詐騙,這樣的話,主張權利就比較方便,可以直接報警,要回錢來的速度快和可能性都比較大。
1、民間借貸的,可以約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約定借款用途,法律未作強制規定。
2、民間借貸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適用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則。就借款合同而言,法律規定多為任意性規范,由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作出決定,并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約定借款用途,所以,相應的,民間借貸中,也可以不約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本問題說的是私人借款,跟你借款的人不是陌生人,也不是信貸公司。怎么能去用法律層面上解釋呢?
私人之間的借款,借錢人肯定會說出一大堆理由來。但他的理由在充分,借不借錢是你的事。
但在這里,我忠心的告訴你!借出錢,要回難。其實人人都有難的時候,要分清真難假難也很難,因為現在污懶多了,講信譽的人少了。
朋友也好,親人之間也吧,不是特別有難處時,不要向人借錢!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但是借貸人之間有還款日期,到時候不還,還得訴訟法律,這樣很麻煩的。
我想,有過這樣經歷的朋友不在少數吧!
(本人拙見,愿與友共同探討!謝邀請)
雙方在這個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這個借款利息,如何主張利息呢?這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可以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為止。
第二種情況,借款中約定有還款時間的,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為止。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的規定。
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擔保不承擔責任擔保。 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較為特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借款擔保人張某提出,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導致無法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行為未征得其同意,其有權不承擔擔保責任。被告張某的抗辯意見經法庭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