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繼承法司法解釋_繼承法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繼承法,依據社會主義的法制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互相幫扶和權力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現實中當然會有人超過20年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法律上的沉睡者就不受法律保護了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可以視為是繼承法第8條的補充一般情況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但如果繼承人是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訴訟時效是少于兩年的,都有可能只有一天的訴訟時效;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對繼承沒有直接影響,但是有間接的影響。
由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區別,導致在繼承上也會有區別。
原先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現在可能會認定為個人財產,繼承上就要按照現行規定來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