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寫的協議書是否有效_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是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的。關于協議的效力,只要滿足一般民法上的要求就可以。比如雙方都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被脅迫,自愿簽訂該協議,且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和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雖然說一份協議在訂立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協議即宣告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的,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如果說涉及到夫妻雙方約定避孕的協議,法院認為設計人身自由的領域以及女性的生育權不其承諾而首先,故法律不調整這一項。也就是說,你們之間的這個協議,在涉及到女性生育權的部分,可能最終會被判做無效。
建議你找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你詳細看看,更大程度保障你的權益。
謝謝邀請,覺得那東西沒什么用,認為那只是當時一種特殊情況下寫下的東西,起不了長遠作用的,個人也不贊同簽這類協議,這代表自己沒自信,卻用約束別人的自由來達到自己的某種想法,極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愛,自由自在,雙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為對方付出,讓互相都對對方產生出感恩之情,這也是夫妻雙方都該盡的責任,這樣才能使感情越來越牢固,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覺簽協議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萬事萬物時時刻刻都在變化,簽一紙協議就不變了嗎?覺得這并不能改變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堅持長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沒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許只有自己有長久的耐心去引導或鼓勵對方,才能讓其改變,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這得需要隨時靈活變化方式試著進行,想法用愛感化對方,愛對方并不是縱容,是恩威并施,讓他感覺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確的,能讓對方對自己生出認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對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會主動屏蔽掉外面對他的誘惑干擾,他自己自然就會自覺的安安穩穩,踏踏實實對家庭盡職盡責,覺得對一個家庭來說這才是該有的正常的狀態,僅個人愚見,請隨意
感謝邀請!夫妻雙方私下寫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在協議上簽字,就是受法律保護的。不過,我還是建議您和您的愛人進行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去公證處辦理即可。材料主要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薄);
2.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證明;
3.財產的約定書一式三份;
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5.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