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捐獻器官_捐獻器官是生前捐嗎?
特邀律師
雖然目前的醫療技術正在一步一步提升中,但是很多的病毒還是無法突破的,以至于有不少的患者都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才能有生存的機會,所以的醫學上我們時常會聽到一些器官移植手術的消息,現在這種需要移植的手術非常多,成功率也非常高。
我們更是時常會看到一些需要依靠移植手術生存的病患,因此我們也總會聽到一些好心人決定自己死后將器官捐贈出來去解救更多的人,那么問題就來了,這些病者是在生前將器官捐獻出去呢還是在死后呢?而這里面真正的答案讓你難以想象。
我們所認知中的器官捐獻一般都是需要在病者死后才能進行捐獻的,而這類器官的捐獻被統稱為遺體捐獻,對此我國也有明文規定,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死后可以自愿無償捐獻器官,用于求助器官衰竭的患者,之后也可以依照相關程序進行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從而成為一名器官捐獻志愿者。
而且在捐獻手術當中會發現什么意外的事項,醫護人員必須依照醫院救死扶傷的基本原則,盡最大的努力對其搶救,只有在醫生明確死亡診斷之后,才能開始啟動器官捐獻的流程,不過是否要捐獻,還需要征求家屬的同意。
您好,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遺體器官捐獻是要求在死亡前由本人先簽訂相關死亡后遺體捐獻的,但是死亡后,如死者生前并未留下遺囑或者簽訂相關的捐獻書說明死亡后自愿捐獻遺體,那么就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進行遺體捐獻,首先,死亡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十八周歲)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可以捐獻遺體的。再者,需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兩者都需具備,才可以進行捐獻。所以,并不是您所說的需要別人的簽字,您可以在生前就對自己死亡后的身體做主(亦可以立遺囑說明不能作為遺體捐獻),但是死亡后,由您的家人對您的遺體做出是否捐獻的決定,當然,也應該相信您的家人一定會遵從您的死后的意愿的。
經濟補償:2012年11月22日,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廣州表示,中國正在創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器官捐獻和移植體系,并擺脫對死刑犯器官捐獻的依賴,中國的器官捐獻體系將考慮納入一定的刺激機制,給予一定的人道救助經濟補償。
器官捐獻的登記、分配、保存、器官的獲取等都會涉及必要的經費需求,考慮到器官捐獻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負擔和捐贈者的困難,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經濟補償。
比如住院醫療費用的減免、捐贈者家庭的醫療保險、困難救助、學費優惠、稅收減免,包括殮葬費用等都可以納入考慮。
要求:器官捐獻以自愿、無償為原則,特指下列兩種情況: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通過書面自愿申請器官捐獻登記,并且沒有撤銷其登記,待其身故后進行器官捐獻;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獻。
要視情況而定,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生前,無論是其自己還是其近親屬,都不能決定將其死后的遺體捐贈;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據此,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死亡后,經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可以捐獻其人體器官,其它近親屬無權為其辦理捐贈。
1,登記 要到當地市級紅十字會登記(例如邯鄲市紅十字會) 2,簽名 要征得直系親屬簽名同意 據悉,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國家規定的甲、乙類傳染病的人均可捐獻遺體、器官;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捐獻遺體、器官的,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捐獻人辦理登記手續時,要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捐獻人或生前委托捐獻執行人提交一份《器官捐獻意向書》,到市級紅十字會領取“器官捐獻志愿書”一式兩份。 二是將填寫好的“器官捐獻志愿書”交回,并提供5張大1寸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值得強調的是,捐獻人填寫“器官捐獻志愿書”時應征得直系親屬的簽名同意。 三是紅十字會收到“器官捐獻志愿書”后,編號入檔,并發給捐獻卡。 四是捐獻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獻執行人。捐獻執行人可以是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及其他組織。 3,時間 捐獻者逝世后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據悉,因器官捐獻有較強的選擇性,病人病情惡化后請電話告知紅十字會,病人逝世后,請于1小時內電話通知紅十字會及接收單位。如接收單位不能立即到達,請將遺體暫存太平間或殯儀館冷凍。 捐獻遺體者逝世后12小時內,憑卡片通知工作站或當地紅十字會及接收單位,如接收單位不能立即到達,請將遺體暫存太平間或殯儀館冷凍。 市紅十字會有關人員及手術定點醫院協助家屬辦理后事,并為捐獻者家屬頒發《捐獻證書》。 4用途 嚴格遵照捐獻人的意愿 據悉,關于遺體的利用和處理,接受單位利用捐獻的遺體,應當嚴格遵照捐獻人的意愿,用于醫學教育、科研和臨床。利用完畢的遺體,應當由接受單位整儀后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并承擔遺體的運輸費、火化費等相關費用。 而捐獻的器官將用于人道救治病人,無其他營利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