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人的條件_什么情況下才能申請財產保全呢?
特邀律師
1、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設置和允許復議的目的,在于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采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為了保障生效文書的順利執行,防止被告在訴訟中惡意轉移財產,對于金錢債權,一般只要申請人按照法院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線索和申請材料,一般法院都會予以準許,但是為了防止保全錯誤給造成被保全人損失,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目前我們這邊的法院在立案時會提示原告相應的訴訟風險及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前建議原告先收集被告的財產線索(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者房管局打印房產存根或者通過來往交易明細找到被告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然后將上述材料提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我們知道現在很多當事人取得了勝訴判決,但是執行時卻查不到被執行人任何財產,要么被告早已提前轉移財產,要么已經債臺高筑或者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案件很可能就會因為執行不能被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再想恢復執行基本是難上加難?因此建議大家打官司務必要申請財產保全,否則很可能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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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院解除財產保全的情況有:
1、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3、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
5、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相關法律規定: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中,提供擔保的財產可以是法院認可的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車輛、房產等。
只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即可,法院不限制是現金擔保還是其他財產擔保。除非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擔保物,法院只能要求提供現金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