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過繼對親生父母有義務嗎_過繼給別人還和親生父母有關系嗎?
特邀律師
謝邀:
送走了的子女,有沒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
你不愿意養他,生下他干什么?你不想要孩子,完全可以采取閉孕措施,做得不到位可以人流,而你又生下他,還要送人,簡直是禍害人,從你把孩子送走的那一刻起,你就和這孩子沒有半毛錢的關系,他也沒有義務管你的生老病死。
一個無情無義的人,不覺得自己做人都多余嗎?自己的親生骨肉生下來都可以拋棄,你老了孩子憑什么要贍養你?你沒盡過撫養的義務,法律上也沒規定他非要養你,還是自尋他路吧,養父母把他養大,培養他成人,他應該感恩報答,那是他的責任和意務。相信這孩子自己能處理好這些事情。
從法律上來說,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后,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
但從道德,道義上來講親生父母對你有生育之恩,有能力的話還是應該贍養的。
你朋友的父母真是過份,我看到說明都無語了,小時給大伯養,大伯養大,給他買房結婚,現在來每月要一千元撫養費,他好意思嗎?大伯養大的兒子,去養他親生的父母,那這個養父母呢?別人就是有錢有力沒處出,燒不過,學雷鋒做好事,幫別人養兒自己憋氣?
不知道這些人是怎么想的,有臉沒皮,不知美丑,占便宜的事做盡,一點都不吃虧,就只想發財,唉,這種人好值得,只生不養還有人養老,不管怎么說都沒道理,可他們就敢說,唉,看大伯怎么說吧?要我說不給,生親沒有養親大,誰養兒誰得好,誰栽秧誰割谷?只有這樣,大伯才能開心,不是嗎?
過繼現在叫收養,收養是有條件的。但《收養法》第七條指出: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就是年齡的限制。否則,只有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養。
但《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對于權利與義務來說,過繼后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已經不復存在。
我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此規定可見,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后,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因此,在本案中,雖然被該子女對自己的親生父母很好,親生父母對該子女也很好,但終究是被過繼出去的人了,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了,如果出于自愿的話,就沒有問題了。
沒有,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后,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過繼子女就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了,但是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么不同?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 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后,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您好!
不必糾結于此問題。于法、于理,均不需要為老公的親生父母養老送終。
從“法”上,題主老公已經與其親生父母沒有什么關系
題主提到老公一歲的時候已經過繼給養父。從法律角度,相當于已經與親生父母沒有關系。
收養關系一旦成立,親生關系就解除了: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題主老公有的贍養義務,是對自己的單身養父,而非親生父母。
指責與否,與空氣沒什么區別
題主老公親生父母對其沒有進行過任何撫養,唯一做的,可能就是生了下來,僅此而已。
通過題主描述可以看出:
- 親生父母,對于這個兒子,當然也包括了題主,沒什么感情。
- 題主結婚請到老公親生父母的做法,是出于尊重,這一點值得贊賞。至于對方表現出的態度、行為,是對方的事兒。但求自己問心無愧就行了。
沒有付出、沒有感情、甚至沒有尊重,有什么索取別人贍養的理由呢?更有什么拿來去指責別人的依據呢?
所以,于法上,不違法;于理上,不違德。那還有什么可糾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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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過繼給別人家的孩子,是沒有必要為自己的親生父母養老的,因為養父母把養大自己,恩深似海,養子們長大了就有了贍養養父母的責任和義任,這本來是無可厚非。但養和育之恩是同等重要的,親生母親的十月懷胎,千辛苦才生下你,同樣恩重如山,希望你在經濟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也要孝敬自己的親生父母,必竟血濃于水的親情是什么力量也割不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