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_盜竊罪證據不足怎樣處理?
特邀律師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在理論上很簡單。法律規定也很明確。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無罪放人。
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可是,要是在幾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過去,經常有超期羈押的案件。為什么會超期羈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殺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證據上又有缺陷,既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認定,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否定。判又下不了決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誰都不敢承擔放縱犯罪的責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輿論的壓力,這時就會出現疑罪從輕處理的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來再審后無罪判決的案件,就會發現有一些案件當年就是以疑罪從輕的辦法來處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張玉環案等等。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蘇北某地有個馬某某故意殺人案,社會影響非常大。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某某見財起意,殺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來,檢察院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更大的問題是作案工具缺失。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法院又不好下達無罪判決,檢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訴,公安局也不愿撤銷案件。幾次三番退查,幾次延期審理,公檢法三機關都很頭疼。最后實在沒辦法了。只好由公安機關改為取保候審。
后來,還是馬某某自己幫助政法機關解脫了困境。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一天又盜竊作案,數額達到數萬元,當年這可是筆巨款。當時的刑事政策,盜竊數額巨大的可以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案破獲后,證據確實充分,馬某某也供認不諱。有關的司法人員這才松了口氣。殺人案定不死,重大盜竊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最終,法院以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馬某某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如果當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緩期執行,說不定今天馬某某今天也會被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在不斷進步,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民眾的法治意識、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也有了長足的進步。我不是在這里說套話空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我們這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走過來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員無不感到這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變化。盡管司法隊伍中還有不少問題,在立法、執法、守法諸環節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內心始終堅信: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任重而道遠,但是中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不遠的將來肯定是會實現的。
盜竊嫌疑人已經抓獲,嫌疑人拒不承認盜其贓物,如果有其他證據一樣可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盜竊案立案后不論多長時間不破案公安機關都不可以撤案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于行為人在立案偵查或者案件受理后,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于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從立案抓人到法院判決止,分三個階段:偵查2個月左右,檢察院1.5個月左右,法院1.5個月左右,
只能要求司法機關去追贓,然后退還給你.也可以要犯罪嫌疑的人或其家屬向你退賠.
看守所羈犯罪嫌疑人押三個月案件,無法提交足夠證據起訴就必須釋放
家里沒有監控,也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基本上很難。因為即使證實是他拿的,那也僅僅屬于盜竊行為而不是盜竊罪——盜竊罪的起刑點為一千元。因此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一般行政拘留)。朋友間初犯一般批評教育,退錢。但是你沒有什么證據只是懷疑,需要調動的偵察資源可能要比你的損失大的多,除非你自己愿意負擔——比如找到鑒定部門鑒定錢包和剩余的錢上有你朋友的指紋(當然也可能鑒定不出來),調取沿途所有攝像頭查詢所有監控錄像,查看是否有異常等等。總之,正義是無價的,但是實現正義的過程是有價的。
你好,我是【一門心思撞南墻】,很高興為你解答。 刑事盜竊案件二審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為由發回重審,重審后維持原判。如果再次上訴,一審法院已經補充證據就不會改判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從盜竊罪的證明對象入手,可以從盜竊罪的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等層面確立證據標準。
(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等。(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于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于財物被盜的證明等。(4)主觀證據。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5)情節證據。定罪情節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鑒定、物品發票等;量刑情節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