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員黨籍的支部大會程序_開除黨籍的程序?
特邀律師
1.
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入黨。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nèi)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2.
開除黨員黨籍是黨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喪失共產(chǎn)黨員條件的黨員。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guī)定,注銷黨員在黨內(nèi)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
3.
總之,開除黨籍是一種紀律處分,而黨籍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
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jīng)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通知本人.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jīng)過的程序,是由《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jīng)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除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它是黨內(nèi)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是紀律處分。黨章規(guī)定,對有下列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第一,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jīng)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第二,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第三,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村支部書記沒權力。村委會也沒權力。但村黨支部有權力。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通過開除黨籍的決定,報縣級以上紀檢部門批準就可以了。很正常。當然這是要有法律依據(jù)的,沒有依據(jù)隨便開除,上級黨組織也不會批準。必要時,縣級以上紀檢部門有權直接開除黨員黨籍。補充:你的補充問題需要根據(jù)你們當?shù)氐恼呔C合考慮。這個以鄉(xiāng)鎮(zhèn)或縣(市、區(qū))計生部門的解釋為準。
開除黨籍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jīng)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shù)決定。
資料拓展: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zhí)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zhì)和情節(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處分、組織調(diào)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jīng)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nèi)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
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jīng)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