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沒簽合同_新業主沒跟物業簽合同物業能否起訴業主?
特邀律師
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業主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交管理費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搞清楚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的地位及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是小區最高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小區內的重大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
《物業管理條例》需小區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事項有: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且經經專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1/2及人數占業主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執行?!段飿I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綜合上面所有的描述,就可以準確的回答提問者所提問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是有權利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但是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是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那這個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可以物業服務合同 中的服務對象為業主整體,不是具體的單一業主。正式的物業合同簽約雙方是物業公司和業委會,而不是由物業公司和每一戶業主去簽約。而物業權利義務是和房產聯系在一起的。房屋轉讓后,物業的權利及義務一并隨房產轉移。在舊物業合同的有效期內,新業主不能以未和物業簽合同而拒絕履行繳費等義務。同理,物業公司也不得以未和新業主簽合同為由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謝邀!物業無照經營顯然不具簽約的主體資格,物業與業主沒有簽合同,業主就應該沒有履約交費的義務,此時業主完全可以拒交物業費!
提問者首先是概念不清需要糾正。物業是物,它沒有主觀能動性,不會簽合同。只有物業管理公司的法人才可以簽合同。
物業管理公司不需要與每個業主都簽合同,物業管理公司進入服務區域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必有其合理性,業主必須交物業管理費且不得拒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進駐小區開展服務的形式有:①前期物業公司是與開發商簽物業管理合同,這是國家規定的。只是以合同模式告知業主應該尊守的事相。②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后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律。對業主也是以合同模式抄送告知書,由業主簽字以示送達。③一些老舊爛攤子小區,物業失管,嚴重影響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秩序,可由當地街道辦臨時指定物業管理公司接管,在某小區開展物業管理事項,這也是合法的,業主必須服從管理并按規矩交物業費。直到該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后再決定物業管理的方式,這也不需要與業主簽物業管理合同。
不論那種物業管理模式,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都必須交物業費,拒交物業費等于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拒交物業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事項,拿出硬核的證據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否則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業主官司必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