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從犯認定_從犯是怎么認定的?
特邀律師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本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根據(jù)《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guī)定,盜竊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jù)《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guī)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犯本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盜竊罪與其他犯罪是一樣,刑法有規(guī)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盜竊摩托車多起,可能會構成數(shù)額特別巨大,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的可能。而且結合羈押期限最長可能羈押到7個月都是合法的,而且要是出現(xiàn)了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法定情形,那就難說了。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有兩個特征:第一,必須是集團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須實施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團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組織、領異的犯罪集團在預謀犯罪的范圍內(nèi)所犯的全部罪行。
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它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對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理解,現(xiàn)在實務界普遍認為是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并不要求該行為已構成犯罪。因此,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無疑。
對于甲是否也構成搶劫罪,要看他與乙事前有無這方面的商量,若有商量被人發(fā)現(xiàn)時不惜使用暴力脫身,或之前兩人作案時已有過類似的行為,可以認為乙的行為并不違反甲的意愿,甲也構成搶劫罪。若無,則乙的行為屬實行過限,甲只構成盜竊罪。
共同犯罪的問題,兩人共同盜竊部分仍是共同犯罪,乙之后轉化成了重罪搶劫,即使其在盜竊中作用較小,也不可能認定為從犯,但甲就還有這個可能,當然具體到本案明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