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什么時候下來_勞動仲裁裁決書下來的時間?
特邀律師
法律規定5日內受理 從受理日開始起60日內結案(一般是在45日內,但最遲不超過60日),如果裁決書已送達單位,從送達之日起超過15日,單位還未履行裁決,你可以到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并沒有規定仲裁庭開庭多長時間內必須下裁決,只是規定了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下裁決,最多可以延長15天,也就是從立案受理到60天內下裁決都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除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7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在裁決作出后,對裁決結果不服都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起訴。期滿沒有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生效后,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