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發放標準_加班工資的發放?
特邀律師
企業的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
首先,謝謝邀請。
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加班都是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說實在的,一個管理科學、運轉有序的企業,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加班的。然而現實往往不是這么回事,企業無論大小,也無論好壞,加班仿佛已成為大多數企業員工的常態。如果讓在企業工作的員工們投票選擇一件在工作中最令他們深惡痛絕的事情,我想大多數員工都會選擇“無休止的加班”!
作為企業員工,既然不能選擇不加班,那就一定要關心自己的加班費問題,讓自己“明明白白”地加班,這既是自己應得的報酬,更是一種對受傷心靈的一絲撫慰吧。
說到加班費,這是一個讓大多數人感到傷感的話題。比如現在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壓力也是蠻大的,加班也是常事。而在當前大力整治“濫發”津補貼的形勢下,基本上就沒有加班費這么一說了。企業也似乎好不到哪去,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加班不老少,但加班費卻成為廣大員工們眼里奢望、心里絕望、嘴里不忘的事情。我身邊就有不少親戚朋友是這種情況。最可氣的是有些企業,揣著明白裝糊涂,只管叫人加班,卻只字不提加班費的事,一副你不服氣就走人的架勢,實在讓人氣不過。殊不知,這已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了!員工朋友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堅決捍衛自己的加班費!
其實加班費的計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是有明文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1.5倍工資的加班費;雙休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3倍工資的加班費。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小時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8。
那么,“月工資”怎么計算呢?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了每月工資數額,應當以此作為“月工資”;如果沒有明確,應當以月實發工資作為“月工資”。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實發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每月實發工資有出入,應當以當年實發月工資的平均值作為“月工資”計算比較合理。
“月計薪天數”怎么計算呢?大家都知道,一年有365天,其中雙休日104天,法定節假日11天,那么年工作日就是250天(好‘’吉利‘’的一個數字),但工作天數不等于是計薪天數,《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一年中的計薪天數為261天,“月計薪天數”為261÷12=21.75天。
有了“月工資”和“月計薪天數”,就可以計算出“小時工資”。這樣,根據你實際加班的“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再乘以加班工資的倍數(1.5/2/3),就能輕易的計算出你應得的加班工資啦!賬是算清楚了,但加班工資能不能到手,就看各位員工朋友的造化了!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一般情況是工資的150%,雙休日加班是工資的200%,國定假日加班是工資的300%。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擴展資料: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
拿我當個例子,工廠對外招聘時說是工作8小時,超過算加班,其實很多工廠都是這樣。底薪1600,綜合工資3到5千,全勤200。每天都會有日生產計劃,說是完成就下班,遇到設備壞了,物料未及時到導致的車間停線沒能完成產量計劃的,都要加班完成,但是這個時候工廠是不會給你算加班的。最氣最壓榨的是,1.每月發工資沒有明細,就是沒得工資條,發你好多就是好多,工資差異明顯,你跟別人干的一樣活,別人就比你多幾百,有人也找過領導尋求解釋,但是領導對外統一口徑的回答是,工廠是追求一個大的平衡,有差異很正常,只有自己平和心態。有些崗位是有系數之分的,系數越高,工資會越高,表示你的工作難度越大,其實到了后面,你一個月就比那些比你輕松的人,多200而已。仔細算算,你一天才比別人多幾塊錢,但是你卻比別人更累,這個可能是我思想覺悟不夠,確實不能心里平衡。2.所謂的加班餐,不管是夜班還是白班,只要工作時間到了6點半或是18點半,車間都會發放加班餐給員工,但是我們這是時有時無,鬧也沒用,就是不發,說車間沒有申請等原因,一個車間幾百號人,一個加班餐是按照8元每人的標準發放的,這筆經費就呵呵了,后來我離開了車間,現在車間工人的加班餐已經變成了一桶泡面4塊錢,還不給時間吃,不能停線,一直得生產。這很現實,但也確確實實是事實,畢竟企業要的是錢,走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這也不難理解,我從基層出來,所以我知道里面的所謂潛規則,水深,但是哪有水淺的地方呢,也知道確實基層員工很幸苦,都是為了生活,家里還有妻兒老小,哎,多讀書吧。
根據《勞動法》規定,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明確你的工時制度,不同工時制度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不同。
一、標準工時下的加班
執行標準工時制,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費: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
的工資報酬。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
經批準執行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在一個工資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視為延時加班,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得安排員工調休,而應該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標準的150%的加班工資。若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無論工作時間是否超過40個小時,企業都應該發放不低于工資標準的300%的加班工資。在綜合工時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什么為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指的是員工根據單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提供了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比如,本來小王的單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點鐘,那么久應該支付給小王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規定,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倍計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應該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補休之后不需要發放加班工資。若不能安排其補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倍計算。
在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明確對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做出明確的要求,各地在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城市出臺了相應的執行政策。重慶地區【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就對加班基數做出了規定。判定的先后順序為:
1、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加班工資的,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執行;
2、 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基數計算;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其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資支付標準,也未實際發放工資的,按該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人員同期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處理?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詳細講解的是重慶地區的加班工資基數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實大多數雷同,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具體還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的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計算方法:
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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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嚴格區分以下3種情況,區別對待。需要區分的3種假日加班情況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正常公休假曰加班和正常出勤日延時加班。按國家規定,這3種加班情況下的工資發放,分別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200%和150%的標準發給。
很顯然,在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分別以上3種情況發給加班工資時,加班對象人的日工資標準是基準。而在日工資標準計算時,按政策明確規定,除全年52個雙休日合計104天須剔除外,全年11個法定節假日不在剔除之列。
日工資標準計算方法如下:根據全年日歷時間365天,減去公休假日104天外,全年正常工作日(含法定節假日)為261天,按全年12個月計算,每月平均工作日為21.75天。這樣,加班加點對象人的日工資標準是多少,就顯而易見了。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關于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在雙方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加班費按照勞動者每月恒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行為,上海地區司法實踐中采取“有限適用”的原則,即約定的基數不宜過低,可參照總收入的70%作為約定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廣東則可以直接約定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各地差異較大。本內容原創自億律平臺趙寶玉律師億律圈,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后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