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冒名頂替上班不屬于詐騙_冒名頂替上班是否違反勞動法?
特邀律師
不僅僅是冒名頂替上學的事。還有公仆冒充農民拆遷戶安置房10套。浙江省衢州市原組織部副部長夏建軍在職期間冒充農民拆遷戶安置房10套。百度有貼,請搜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黑洗白白洗黑,接虛假訴訟,接人情案。強買強賣!凡是花了錢的買賣就是合法合規合情合理。浙江省衢州市西區管委會篡改農民拆遷戶安檔案,強買強賣!
1、冒名頂替上班是違反勞動法的,屬于欺詐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你姐姐的檔案上班,退了休。如果不被查出來就是萬幸。查出來啦,就有可能取消退休金。冒名頂替和詐騙是一樣的。
我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屬于犯罪,比如份偽造證件(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戶籍遷移證等)使用偽證。此外還有剝奪他人受教育權,侵犯他人肖象等等,足可判冒名頂替者有罪,必須嚴懲不貸!近日人大代表提出將冒名頂替入學罪入刑,并加大量刑,更使冒名頂替入學罪,有法可依!
應該算違法所得。就類似一個犯罪嫌疑人犯了罪,不會因為他(她)在犯罪后做了一件好事而抵消他(她)的罪行,頂多可以酌情減輕,重大犯罪可能都不會因此而輕判。王麗一開始的冒名頂替就是犯罪,她所取得的工資收入應該原本是王麗麗的,是不當得利,是一種偷竊和非法占有。
客觀地講,高考頂替都是錯誤的,有失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正義。
但是,歷史就是歷史,我們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從外因來看,當時沒有互聯網,手工戶口檔案以及高考體制不健全,才給頂替者提供了機會;從內因來看,二十年前的價值觀不能與現在同日而語。在那個時代,有高考頂替的,還有招工頂替的,甚至有的是雙方心知肚明,更有數不清的高考移民,那時的價值考量標準還沒有“二十字”核心價值觀。我們不能以現在的標準來考量當時的社會,正如我們不能以現在的標準來考量“文革”一樣,也正如我們小時候偷生產隊的玉米烤著吃,當時誰也沒有想到自己就是一個可恥的小偷一樣。
也正如習總書記所言,我們不能用改革開放后的四十年來衡量改革開放前一樣。
之所以有這個感慨,并不是說頂替者不應該受到處罰,也并不僅僅是可憐八旬老者,而是說,歷史要冷靜客觀地看待,更重要的是,我們從中汲取哪些經驗教訓,才能有利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青竹輕言:任何法律的頒布都是為了在發生實際問題時,可以讓我們有法可依。勞動法是為了保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但是其本身就有若干條款存在爭議,否則也不會不斷修改和完善。
責任劃分與爭議:
1.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冒名頂替在該企業中工作,時間已經長達十年,其性質多數人認為構成欺騙,企業解除合同應無需賠償。
這么認為也是相關依據的,這里簡單說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愿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企業也是根據這條才認定二者無勞動關系,即時解除合同,且無需任何賠償。
2.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所述,用工單位在用工日起便與工人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確立以后,哪怕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只要你企業有實際用工,勞動者就會受到勞動法保護。
當事人雖然存在隱瞞造成了合同的無效,但是,“勞動合同無效”和“勞動關系的形成”是受兩個不同法律條款的制約,二者之間無必然聯系。
合同無效相當于沒有簽訂,但用工關系已形成,企業就必須背負用工義務,受法律監管,冒名頂替的工作,歸根結底并沒有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前提是當事人必需要證明自己一直在為該企業工作,證明的方法有工作卡,工資卡,工資條,打卡記錄等等,這樣辭退你時就必須要給予一定的賠償,本人以前回答問題時也有過相關介紹。
個人觀點:冒名頂替在企業工作,如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不管合同是否有效,都受勞動法保護,只要企業單方面要解除勞動關系,就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
針對此種案件,已經有相關成功案例,法院裁定涉事企業給予賠償金。所以,如果真有類似情況再發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雖然各地法院判罰可能有出入,但不妨走法律程序。
歡迎大家積極評論,任何問題必然存在爭議性。
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
衙門八字開,有禮無錢莫進來。
頂替者是可恨,
一個身份,的確可以讓人少走很多彎路,甚至飛黃騰達,如日中天。
但是,這個頂替者如果不努力,不付出,沒有造化……
也不會有今天好的狀態。
今天這個好的狀態,也凝結了頂替者的智慧和辛勤勞動的結晶。
所以,沒收全部財產,歸被盜用人,不合理。
身份這東西,不是實體,無法量化。
就像有人模仿劉德華去表演;
就像有人唱別人的歌去賺錢;
至于是否接受法律制裁?如何制裁?不是專業人士無法回答,上述只是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