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_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公平、合法”。
所謂自愿,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在自愿的情況下下簽約。所謂公平,合同條款必須對雙方當事人同時權利、義務。所謂合法,合同必須是在不違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條件下建立簽署的。合同違反了《合同法》這樣的原則,合同則無效。1.平等自愿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3.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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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基本原則: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擴展資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間建立、變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種契約是產生債務的最普遍、最重要的基礎,因此也被稱為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指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也被稱為契約。如銷售合同,導師合同,勞動合同,工廠和車間之間的合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平等、自愿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中的自愿原則體現為:
①締結合同自由;
②選擇合同相對人自由;
③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不違背法律、法規,社會共同利益、公序良俗);
④變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雙方協商或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情形: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c.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摧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d.當事人一方延遲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e.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f.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變更或撤銷的權利)⑤選擇合同的形式自由。(合同的形式有口頭,書面,公證,簽證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⑥約定違約責任的自由。注:法律規定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商業借款合同;6個月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委托監理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土地問題的合同等等。合同標的數額不大的和及時清潔的合同可采用口頭形式。為了保證交易安全,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頭形式。如發生爭議,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誰主張誰舉證)書面合同的要件:①書面憑證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憑證上簽字或是蓋章③文字憑證上記載有合同的權利、義烏,否則沒有意義。一般要記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格式條款合同,倉單,提單,客票等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的原則主要有以下五項: 第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的種類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 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 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合同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如法人應當經過企業法人登記,并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訂立經濟合同。 三、當事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具備以上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其合法權益都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價或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首先,內容具體確定。包括: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出要約,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形式,即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合同。
其實,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部門法,我們不需要具體去區別原則上的差異,只需要明白合同法是民法在合同中的具體體現就行。
民法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約束力。
我們看到了他們共同的部分,即平等和誠實信用。
這是主體上的共同導致的必然結果。
在民事權利關系的應用中當然地包括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有權利義務就要求雙方平等和以相互尊重為基本的誠實信用,這些都很好理解。
民法的其他原則也必然地應用到合同法上,簽署合同要自愿,強迫的可撤銷;合同要合法,違法的無效;合同不能顯失公平,條文上雙方權利義務都會有所交代,這個在合同草擬中表現尤為突出;公序良俗這個不用說都知道了,是道德的范疇。
而合同法中的原則是民法原則普遍到具體的過程,這就很好理解了。
總的來說,非要把民事基本原則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作一區別,那問題的核心就是普遍與具體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