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否包含民間借貸_民間借貸構成經濟詐騙嗎?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融通活動,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只有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法違規放貸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可見民間借貸只要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國家是承認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間借貸又是個高風險行業。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的資金應該是自有資金,而且不能長期以借貸為業。如果出借人的資金是依靠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然后再借貸給他人的,就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種種手段套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然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的,則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資金后出借部分給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揮霍使用的,則可能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從提問者給的情況看,老板放貸的資金并不是自有資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資金,而是吸收的公眾存款,如果人數眾多,達到規定數額,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量刑標準,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就構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質應該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要嚴重,有可能構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罪。
至于提問人被受害人(存款人)舉報到公安部門,這很正常,畢竟受害人是在提問人手中辦的業務,在別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門控制住提問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問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說清楚在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以及所知曉的公司放貸業務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冤枉好人的。再說,公安機關按照辦案慣例也會詢問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一些情況。如果經公安部門調查,老板在從事放貸業務中,提問人明知老板從事的是非法放貸業務,還與老板一起從事非法活動,幫助老板轉移資金或者從中獲取好處,那就構成了共犯了,提問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否包括民間借貸合同。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不一定,民間借貸屬于民法范疇當中的合同關系,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所以犬神尋找網提醒大家民間借貸和詐騙最大的區別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多數來說詐騙一般是騙人去投資、入股而不是借錢,只要是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而還不上多數是無力償還,也有一些事有錢不想還,但只要是借貸關系就不構成詐騙罪。
有可能構成,但是需要看具體案件情況。
一般來說,介紹人與擔保人要構成詐騙罪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民間借貸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構成詐騙罪,二是擔保人與介紹人與借款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
下面具體講講。
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兩點。
一是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說白了就是借的時候就沒打算還,而民間借貸不具備這個目的,就是借的時候還打算還;
二是詐騙罪里,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使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比如說行為人偽造了借款的用途,說是做生意或者為父母治病,事實上確實拿去賭博,而被害人相信了行為人編造的借款用途,將錢借給了對方,就是屬于詐騙。再比如說虛構了其具備還款能力的事實,如偽造房產證給出借人看等,也屬于虛構事實。而普通民間借貸里一般不存在這種情況。
這兩個條件均具備的情況下就構成了詐騙,其中最重要的最本質的是借款時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獲得出借人的款項。那如何判斷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主要有以下兩點
1.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涉案金額是否以明顯超出民間借貸的范圍、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原因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真相、不能按期歸還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為人借款時是否存在還款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根據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此外,若行為人之前已有過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誠信之行為,其構成詐騙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會較高。
2.雖然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條并承認借款關系,甚至承諾還款并有少量還款行為的現象,但若其目的為了敷衍被害人,為日后行騙作鋪墊,或者防止被害人報案,出于掩飾犯罪、逃避打擊,說明行為人并無償還借款的真實意愿,應當認定其構成詐騙罪。此外,民間借貸糾紛中雖然也會出現借款人虛構生活、經濟困難等事實而獲得他人借款的現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詐騙,與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惡劣程度依然存在差異。
介紹人與擔保人什么情況下能構成詐騙罪
由于介紹人與擔保人如果構成詐騙罪,只能通過借款人或者幫助借款人的方式來實施犯罪。
因此,介紹人與擔保人如果要構成犯罪,要求其首先必須明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必須明知借款人偽造了實施,仍然介紹,仍然進行擔保。這種情況下介紹人擔保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如何判斷介紹人擔保人是明知呢?可以通過其事先與借款人的溝通情況,事后與借款人是否存在分贓等行為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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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占有與非法,才能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和詐騙,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占有的認識
- 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關鍵。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首要條件,至于權利人的所有權是否正當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如,詐騙他人盜竊、搶劫所得財物同樣構成詐騙。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沒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為,只有數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區別詐騙行為與毀壞行為的要素。當行為人遵從物的效能使用詐騙的財物,可能構成毀壞類犯罪。
正確認識“非法”
- 有人認為非法是違反法律規定,如,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性源于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對“非法”的錯誤理解,造成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
- 一般而言,我們判斷“非法”主要是對義務違反尋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過法條來獲得答案。這樣,我們可以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排除出詐騙罪。
- 2019年7月23日,兩高等公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借貸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將民間借貸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貸”詐騙犯罪。非法放貸盡管利息等費用畸高,但畢竟來自于借款人的承諾,出借人索取沒有違反義務來源。
- 民間借款建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占有沒有非法,但手段行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樣,這里的“非法”違法義務的來源,并不是來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而是來自于民法的人身權,刑法有選擇的將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 構成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民間借貸有真實的借款關系,基于承諾,行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借款人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
- 由此看來,真正的民間借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很難構成詐騙罪。只有沒有提供借款,通過訴訟等方式,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此時,受騙的是有處分權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此即所謂的“三角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