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構成要件_犯罪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三要件說認為,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屬于違法之外,行為人還必須負有責任,也即是說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三個遞進式組合的條件。
(1)犯罪構成該當性。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四個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是指指達到責任年齡、具備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是指犯罪主體對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一般包括故意和過失;
3、客體要件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
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
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犯罪構成理論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犯罪論體系乃至整個刑法學理論的核心。
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形成于13世紀意大利宗教裁裁判中的“查糾程序”,在這種訴訟程序中,法官首先要進行“一般糾問”,以查證犯罪事實的存在,然后才能啟動特別糾問程序,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學家法利西斯將這種犯罪事實命名為“corpusdelicti”。1796年,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將其譯為德語的“tatbestand”,意為“犯罪構成(或行為情況)”,當時仍是訴訟法上的概念。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于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老版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4)新理論: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