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到起訴書多久立案_法院立案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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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都是當場立案;當場不能立案的,必須在7日、15日或者30之內決定是否立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立案后具體的開庭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大概三個月會組織開庭,簡易程序為一個半月左右。
一、庭前程序
開庭前,要將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并給予對方舉證期限及答辯時間。
如果被告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需要登報公告,公告時間為兩個月。
加上原告預交公告費、聯系登報事項等,開庭時間會再延長2到3個月。
二、簡易程序
如果案件標的較小、權利義務關系清楚,法院會主動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時限為三個月。
速裁。為提高訴訟效率,基層法院一般設有速裁法庭或速裁組。如果適用速裁程序,則簡便快捷,材料不用轉送業務庭,節省時間,可能不到一個月就能開庭。
三、普通程序
普通一審程序的審理時間為六個月,具體的開庭時間視主辦法官工作量大小而定。
一般的基層法官一年兩三百件案件是有的,加上參與合議庭,工作量也不小,個案也可能五個多月才能結案。
如果主辦法官工作負責,辦案效率高,個把月就能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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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 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到法院立案,如果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最快可以當場登記立案,案情復雜或者涉及人群較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應當通知當事人。如果法院不受理該案件,原告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1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這段期間如果起訴材料欠缺,原告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時補齊相關材料。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原告可以在此期間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人出庭申請書,如果案件涉及事項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也需要提前提交相應申請書,讓法院盡早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盡早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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