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況_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有哪些情形?
特邀律師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公開標準。如果公開發表、使用公開或以其他方式 公開了,即喪失新穎性。(2)地域標準。不同的國家對此規定不同,大致分全世界新穎性標準、本國新穎 性標準和混合新穎性標準。(3)時間標準。目前世界各國判斷新穎性有三種時間標準:以發明日為準、以申 請日為標準、以申請時刻為標準。(4)喪失新穎性的例外。在某種情況下,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并 不喪失新穎性。(5)抵觸申請。
時間的限制公開后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才有效;超過六個月,即不存在寬限期的意義。公開者的身份要求應該是申請人(包括發明人),即是專利的所有者自己的公開,才有資格提出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公開的主體必須和后來申請專利的主體是一致的。公開的法人或個人,應當是后來的專利申請人;公開的是個人,此個人是發明人,而專利申請是職務發明,也可享受寬限期。泄露人不能是申請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請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發明人和設計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從申請人那里直接或間接獲得發明創造內容的人。寬限期的效力寬限期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并不是把發明創造的公開日看作是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從公開之日至提出申請期間,如果第三人獨立地作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且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以前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根據先申請原則,申請人就不能取得專利權。當然,由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的公開,使該發明創造成為現有技術,所以,第三人的申請也沒有新穎性,也不能取得專利權。寬限期僅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無意識地公開發明創造的情況下,專利法給予的一個補救措施,其保護是有限的。
1、只要公開即構成現有技術,會使得在后提交的申請喪失新穎性。實際上,申請人自己在先的公開也是公開,只不過屬于為了保護其在國際展會上展出的行為,而特別這樣規定。 2、寬限期只對自己之前的展出公開行為來說,不影響自己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無法禁止他人公開,也無法禁止別人申請(申請了也不會授權,因為展出本身就是公開) 寬限期內,其他人申請了相同主題的專利,為什么會導致首次公開的那個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申請?——————只是申請,但在展出人申請日之前申請,而在申請日之后公開,則構成抵觸申請,抵觸申請也是影響新穎性的方式之一,詳見專利法第22條第二款。
是對的,這個期限叫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但是從公開之日起到你提出申請的期間,如果有第3人獨立地作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且再你提出專利申請之前提出的專利申請,那么根據先申請原則,逆將不能取得專利權;同時,因為你在展會上公開了這個發明創造,使該發明創造成為了現有技術,所以那個第3人的申請是沒有新穎性的,也不能取得專利權。所以,最終,你和第3人的技術方案都無法取得專利權。(內容依據專利審查指南)所以,雖然有這6個月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你還是要抓緊申請啊,以防惡意第3人的破壞。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簡單來講有兩種,一個是現有技術,一個是抵觸申請,只要避免這兩個,就不喪失新穎性。
老題目了吧。
在09年新專利法修改前,選C。老法的新穎性是相對新穎性。也就是在國外的公開使用不導致喪失新穎性。
但新法修改后,新穎性擴大為了絕對新穎性,上面的選項都會導致喪失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