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_如何尋求法律援助?
特邀律師
現在全國正在開展法律援助全覆蓋,有些地方只要申請就可以,所以申請試試吧,說不定你們當地已經實行了,只要申請就可以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上述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申請人可以到縣、區一級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填寫申請表格,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三種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釋義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扶助,是指國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以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各國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濟制度。法律援助不僅是現代國家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也是現代化國家司法人權保障機制完善的一項重要標志。
二、依據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主要由《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加以規范。
三、援助對象及其確定
《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而經濟困難的標準為“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對于如何確定我國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對象,在具體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實行屬人原則,如《廣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試行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凡具有廣州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的人員均可向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另一種是實行屬地原則,如根據《武漢市律師法律援助辦法》的規定,只有在武漢地區涉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方可申請由本市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
四、援助范圍
(一)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從各地的實踐來看,我國內地的刑事法律援助多集中在法院的指定辯護這一部分,而當事人依申請而獲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情況比較少,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限制了法律援助作用的發揮,援助律師在案件進行到審查起訴前的階段基本上可以代理的事務非常有限,同時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審查也十分嚴格。
(二)民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但實踐中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對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都有所擴大,如上海的法律援助中心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權案件,工傷引起的侵權案件,醫療事故和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案件在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