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債務離婚后誰承擔_婚后債務離婚后誰承擔?
特邀律師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主的除外。(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于個人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于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后的,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擴展資料: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鉆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債務的認定: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離婚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一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關系解除后,夫或妻一方發生的個人債務,那么只能向債務人單獨追償,與另一方無關。如果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后尚未支付的,那么債權人能夠舉證此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以夫妻名義所負債務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或者雖然以一方的名義發生的債務關系,但是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雙方離婚,仍可執行雙方的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是《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有《物權法》等法律。
《婚姻法》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有兩種,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不同的離婚方式說說。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對債務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可以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進行安排,有的對一方個人債務都可以商量,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自動生效,對于債務的約定也開始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訴。起訴離婚,對于債務肯定要有處理,根據最終是調解還是判決,處理結果有點差異,在法院調解可以對債務進行約定,可以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對于無法查清的債務,在離婚后一定時間可以另行主張。對于判決結案的,考慮庭審過程中總有一方不會據實回答,甚至雙方都不誠實,法院對可以查清的債務可以根據財產分割的情況以及債務產生原因,各自經濟能力綜合考慮,在基本平衡的情況下判決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各自分擔,在法院處理的債務都會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寫明,到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管怎么處理,對債務處理都是婚姻內部解決辦法,對外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如果有發現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或者直接以夫妻共同為被告提起訴訟。考慮有些債務對于債務性質有爭議或者暫時查不清,法院一般要求可以搜集證據另行主張,那么再次起訴也是可以的,在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內可以主張,對于是個人還是共同債務,雙方各自舉證,法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判斷,不能調解解決的,只能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