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_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是利好嗎?
特邀律師
減少法人戶數,壓縮管理人員成本、不在家需要合并財務報表
吸收合并股權會不會出現重疊,子公司保留,母公司撤銷。屬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應當按照相關資產、負債在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入賬。
是利好。公司整體上市,可以合并報表,對公司業績有正面作用。
以前市場上都是理解為利好消息,但是實際上這個肯定不是利好。道理很簡單,一般情況下,上市部分的資產都是企業比較好的部分,盈利能力強,資產清晰,否則如果能夠一起上市沒有必要分開進行。但是在比較久之前,吸收合并母公司資產算好消息,因為那個時代市場容量有限,一些大規模資產無法上市,需要分步驟進行,現在基本上就存在這樣的可能性了,再大的資產都可以一步到位。
從過去幾年的經驗可以看出,雖然市場上對合并仍然看作利好,可是事實上整體上市以后,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往往提升不如股本被稀釋后的攤薄效應,而且多次出現業績承諾無法兌現的現象,從謹慎原則考慮,這樣的吸收合并已經不能看作利好了
符合特殊重組的,被合并企業當年度虧損可直接并入合并后的企業損益,參與計算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除非同第三人有特殊約定,合并之后由承受的公司享受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參照本例,A公司合資控股B公司、C公司,參股D公司只是投資關系,跟債權債務承擔無關;B反過來吸收A母公司,A公司將注銷,股東權益在吸收合并的時候已經由B公司按協議支付相應對價,債權債務直接由B公司承受。
我國對子公司收購母公司股份并未作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從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主流觀點的角度認為,對全資子公司收購母公司股份原則上應予以禁止,但特殊情況例外:1、全資子公司與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2、行使公司權利中, 為了達到其目的而必要時, 可以取得母公司股份, 但在這種情況下, 必須及時處分母公司的股份。且全資子公司收購母公司50%或以上股份,會形成交叉控股的情形,但交叉控股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有違資本充實原則。若子公司有償取得母公司股份, 實際上等于返還母公司在子公司成立時所認繳之股金, 造成資本空洞化。
第二, 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由于母子公司利益的關聯性, 使子公司在取得母公司股份時, 往往比其他股東具有更為優越的地位, 從而使股東地位不平等。
第三,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有可能助長股份操縱和內幕人交易, 違反股份交易的公正性原則。
第四,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已發行的表決權的股份數或資本額過半數時, 或可直接或間接影響對方公司人事, 財務或來經營時, 母子公司則演化為互控型母子公司, 此時易產生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交易, 易產生董事、監事永久保其職位之弊病。
第六, 子公司及其債權人及少數股東權益受侵害。在相互持股公司中, 盡管雙方均為獨立的法人, 但處于控制地位的公司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常常會損害子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比如,利用轉移定價、預先安排利潤分配、資產轉讓等方式減少或抽逃子公司的資產, 使子公司的債權人及少數股東權益遭受損害。
由于全資子公司是由唯一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因此全資子公司收購或持有母公司股份等同于母公司收購或持有自身股份,有違相關規定。
綜上,除吸收合并等例外情況除外,全資子公司收購母公司股份應是被禁止的。
該事項由于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不改變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經濟資源,所以不是企業合并。可以認為是子公司將其全部凈資產作為對母公司的分配,母公司在收回原先投資成本的同時,將分回的留存收益作為收到股利處理,確認為子公司清算注銷當期的投資收益。母公司帳面上對取得原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照該子公司的原賬面價值入賬。但如果該子公司最初是通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且當初股權購買日該子公司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不一致的,則母公司對于所收回的各項資產、負債應按照以當初的股權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計量。假設原取得子公司時,子公司賬面凈資產400(注冊資本200、資本公積50 未分配利潤150) 確認長投400 ,本次吸收合并時,子公司凈資產為注冊資本200,資本公積100,未分配利潤200,因此確認投資收益50 調整資本公積50。借:資產1000貸:負債 500 長投400 資本公積50 投資收益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