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情形的有_惡意取得票據有哪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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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所稱惡意取得包括以下情形: 《票據法》 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取得與票據權利取得的關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取得票據并享有票據權的情形。A、因發行而取得票據;B、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C、因單純交付而取得票據;D、因清償而取得票據。 (2)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A、惡意取得票據;B、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3)雖取得票據但是否享有票據權利依前手情形而定。A、無償取得票據;B、依其他法規定取得票據,如依民法上債的方式、依破產分配方式取得等。
?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發或轉讓票據。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①欺詐方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即欺詐方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然去欺騙對方。②欺詐方有欺詐的行為。即欺詐方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或者有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③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受欺詐的結果,并且該結果與欺詐行為有因果關系。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顯然違背了被欺詐方的真實意思,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以欺詐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因偷盜而取得票據。由偷盜而取得票據,是將他人的財產非法地占為己有,違背了票據持票人的真實意思,因此,由偷盜而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3)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脅迫是指行為人非法地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將其票據轉讓給行為人。比如,以將要發生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損害相威脅,或者直接給對方造成人身的損害、精神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轉讓票據。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違反了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4)明知票據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而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人。在民事活動中,善意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惡意取得的財產,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惡意,是指行為人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的動機而實施的行為。如果受讓人明明知道票據存在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讓與人不享有該票據權利,卻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受讓該票據的,屬于惡意取得票據行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權利。(5)因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人。重大過失是指稍加注意能夠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行為人有重大過失,是行為人有過錯,有過錯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所以,受讓人在取得票據時,應當注意對票據進行審查。發現票據有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地方時,應當拒絕受讓。比如,銀行代為付款時,對缺少法定必須記載事項的票據予以付款,這種損失應由銀行負擔,銀行不得以持有該票據要求他人補償其過失支付的款項。
1.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3.無對價取得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解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據權利,則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2)如果前手因欺詐、偷瓷而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