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時效_過了行政訴訟時效,能維權嗎?
特邀律師
首先要區分兩個概念: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行政訴訟中適用起訴期限,而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義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則人民法院不再保護。由此可見,民法上的訴訟時效不是權利消滅的原因,它只給予義務人一個抗辯權,即使超過訴訟時效,不必然喪失維權的機會。
但在行政訴訟中,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而是適用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行使行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在性質上屬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中止,特殊情況下才可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維護行政行為的效力,以確保行政法律關系的盡早安定。
超期對維權的影響:
在行政訴訟中,是否遵守起訴期限屬于起訴條件的一種,對于起訴條件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不用等待當事人的申請,也不用基于當事人的抗辯。對于“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階段發現,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訴訟中發現,人民法院可裁定駁回起訴。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因此,如果確實超過了起訴期限,再提起訴訟進行維權是具有較大風險的,很有可能無法立案或者被駁回起訴。但起訴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往往沒有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內容,也沒有告知其救濟權利,此種情況下,可以在通過調查等程序明確行政行為后開始起算起訴期限,爭取一定的維權時間,但同樣具有較大風險。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權利,但無法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時維權,以防超過法定期限后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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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復議或者復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里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里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你說的3個月是你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起訴的時限。而你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你選擇了行政復議的救濟方式,而復議決定維持了原具體行政,你不服復議決定,這時的起訴時限是15天,不能適用三十九條3個月的時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中使用的起訴期限的概念,這與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涉及不動產的20年最長起訴期限適用是有條件的,必須是不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